Re: [新聞]基本工資調漲 知名連鎖鮮茶道加盟店仍給90

作者: Yogin (我想請妳吃辣椒炒海瓜子)   2014-08-31 02:50:55
: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 基本工資調漲 知名連鎖鮮茶道加盟店仍給90元時薪
: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 基本工資即將調漲,不過對於打工時薪,目前市售冷飲店到底有沒有給足時薪 115 元的
: 標準。實際到市售知名冷飲店查詢打工會給多少薪資,茶湯會 115 元符合標準;而五十
: 嵐同樣合格,還給勞健保;最後鮮茶道有的分店說要依能力,更有分店只開出時薪 90 元
: ,雖然強調不用煮茶工作比較輕鬆,但真給這樣的薪資, 恐怕已經違反勞基法。
: 各家知名冷飲店實薪有沒有給足 115 元,記者實際上門詢問,鮮茶道分店人員說:「你
: 現在還(沒經驗)所以我就給 90 元,如果你會了就是 100 元。」來到位在高雄這家鮮
: 茶道分店,經過面試,開出的時薪竟然只有只有 90 元,跟規定的 115 元有明顯落差,
: 到底怎麼回事?
澎湖的查過罰款後才加到115...
可是今天又聽朋友在送小7的貨
說員工也都沒有115
加油站也沒有115
連他送貨加班費時薪也沒到115,照理說不是
一個朋友外送便當也沒115,後來又跑回酒店當少爺
挖勒,真不知道飲料店的人事成本是在漲三小
以後我都要問他們有沒有領到115再購買
不然乾脆讓這家店倒了算
有些老闆只給員工8-90,都是在欺負年輕人
那省下的20-30元,一個店有5-10個員工,老闆口袋每小時多賺100-300
為何老闆啥都沒做就輕鬆拿115的數倍?
台灣會這樣不景氣都是這些老闆在壓榨員工
然後他媽的政府也不去查
我一個朋友負責勞調解資的就說,沒人報他就不查
相關單位老是被動,所以明明這麼多商店、公司不按勞基法也無動於衷
根本就是低薪資幫手!
今天老闆就你要幹不幹隨便你,反正你不做還有別人
一群沒良心的老闆
澎湖的就業市場超可憐,找得到時薪115的真的不多
一堆用月薪在偷薪水的,工時平均下去都8-90而已
作者: M1006 (M1006)   2014-08-31 02:53:00
你平常有沒有紅燈右轉或停黃紅線 有的話 就不要怪別人不遵守勞基法 你自己也沒遵守道交法
作者: memory2007 (回憶)   2014-08-31 02:55:00
樓上觀點很妙 所以紅燈右轉或停黃紅線沒人檢舉就沒事?
作者: eclipse911 (阿賽)   2014-08-31 02:58:00
一樓是反串?
作者: M1006 (M1006)   2014-08-31 02:58:00
他這篇邏輯就是不守法的店就倒掉 那你紅燈右轉要不要怎樣
作者: cutsadh (呦呦呦)   2014-08-31 02:58:00
一樓真好笑的論點,說別人也沒遵守之類的話~就不能批?
作者: M1006 (M1006)   2014-08-31 02:59:00
店家不守法就要倒 原po不手法要不要怎樣阿就不要並排停車阿 不然你要不要怎樣
作者: memory2007 (回憶)   2014-08-31 03:00:00
那你要不要怎樣
作者: cutsadh (呦呦呦)   2014-08-31 03:00:00
看你推文更好笑了,現在是在討論時薪沒給足問題你一整個潑糞到不遵守交通號誌去了~
作者: M1006 (M1006)   2014-08-31 03:01:00
你最好一輩子就給我做任何事都守法 不然這篇備份後拿出來
作者: dtlove17 (About Time)   2014-08-31 03:01:00
就算原PO說店家不守法要倒 就會倒喔? 原來原PO是神呀
作者: cutsadh (呦呦呦)   2014-08-31 03:02:00
重點是在時薪沒給足這問題,好的討論應該是針對主題來談
作者: M1006 (M1006)   2014-08-31 03:02:00
沒給足又怎樣 不爽去檢舉就像你紅燈右轉 不爽去檢舉
作者: yachien04 (發票中惹!)   2014-08-31 03:03:00
他意思應該是講例如你偷了口香糖是犯罪但沒有到死刑這麼嚴重
作者: cutsadh (呦呦呦)   2014-08-31 03:04:00
M1006大大,對他文章有意見,有種就直接回一篇好好反頗
作者: M1006 (M1006)   2014-08-31 03:04:00
不給足 也頂多就是罰罰錢 老闆沒在怕的
作者: memory2007 (回憶)   2014-08-31 03:04:00
他的觀點就是業界普遍違法已是常態 要倒一起倒
作者: beblue (碧藍)   2014-08-31 03:06:00
剛好資方心態現在差不多都是這樣 真的該修法了
作者: M1006 (M1006)   2014-08-31 03:06:00
就像你紅燈右轉 也頂多就是罰罰錢 沒在怕然後還在怪警察怎麼沒有24小時待在每個紅綠燈抓 頗呵
作者: eclipse911 (阿賽)   2014-08-31 03:08:00
兩個法有啥關係?所以只要闖紅燈就沒資格怪殺人犯囉?
作者: dtlove17 (About Time)   2014-08-31 03:09:00
你的比喻太OVER 原PO也沒說叫政府24小時去查違法店家吧
作者: xd1943 (心愛的再會啦)   2014-08-31 03:10:00
神邏輯 資方都24hrs違法 你每個路口都闖紅燈嗎
作者: Ahriman13 (蛀牙)   2014-08-31 03:11:00
給m兄~紅燈右轉罰600元對受罰者是負600~按原po說無良老闆一小時算平均值苛刻所有員工200元~一天就算兩千~一個月當苛扣員工所得5萬~被舉報後裁罰2萬~老闆淨利3萬
作者: xd1943 (心愛的再會啦)   2014-08-31 03:14:00
到底是路口都紅燈右轉的多 還是薪資都給低的多
作者: dtlove17 (About Time)   2014-08-31 03:14:00
可能罵到政府有人不開心吧 原PO得罪了沉默的多數
作者: Ahriman13 (蛀牙)   2014-08-31 03:15:00
那您認為是負六百的會怕~還是淨利三萬的會怕?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4-08-31 03:19:00
不守法就承擔後果,而不是怪檢舉你的人不守法。某樓,老闆不會只罰2萬,要看他違法請員工多少人分
作者: seemoon2000 (no)   2014-08-31 03:24:00
其實違法也不用罰老闆吧 就抓去關差1K算一個月
作者: kaoru1992 (黑草)   2014-08-31 03:25:00
一樓XDDDDDDD
作者: seemoon2000 (no)   2014-08-31 03:25:00
不能緩刑 這樣保證以後沒老闆敢不給工資
作者: csss22221041 (沒暱稱)   2014-08-31 03:25:00
假設他請3個員工時薪90元,依法是罰2x3=6萬元乾脆鞭刑好了,1k一下…XDDDD。
作者: seemoon2000 (no)   2014-08-31 03:29:00
這樣有些老闆會被打到死XDDDDDDD
作者: Ahriman13 (蛀牙)   2014-08-31 03:29:00
但是我們也都知道法定跟執行有時候有很大的落差~Q_Q
作者: seemoon2000 (no)   2014-08-31 03:30:00
如果有重罰的制度 我想大家會比較有意願檢舉 現在根本就沒什嚇阻作用
作者: Ahriman13 (蛀牙)   2014-08-31 03:31:00
支持鞭刑跟落實實際所得報稅~都給令北開發票啊!!!!
作者: LJer (jason)   2014-08-31 03:42:00
外國好像真的會有前科 會被關 對這樣的資方
作者: minagoroshi   2014-08-31 03:45:00
1f說別人前先說說自已有沒有完全守法吧,好意思說人?
作者: SweetLee (人生如戲)   2014-08-31 04:18:00
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 台灣的法律哪一條沒漏洞? 老板都會鑽最好的辦法是大家都不要去違法的公司上班光靠政府抓 那些老板根本就不會怕
作者: FinnF (Finn FUCKSON)   2014-08-31 04:25:00
某樓真是很典型的詭辯啊,都是they的錯
作者: x128865 (xx豪)   2014-08-31 04:29:00
看來釣到X老闆了
作者: inanna38   2014-08-31 06:32:00
啊!原來我有闖紅燈所以不能指責他人違法,那法律廢掉
作者: exhentai (哭哭熊貓)   2014-08-31 07:04:00
無線上網又出現啦!!!!!所以你也不能說鄭捷殺人違法 因為你有闖紅燈
作者: wangwangwww (要去高雄實習~)   2014-08-31 08:06:00
一樓釣魚大家快逃r
作者: guitarvolley (笑點低)   2014-08-31 08:56:00
法律規定,警察開你罰單的時候,你不能指著另一個三寶說,你為什麼不開他罰單!!!指責別人也無法改變你要繳罰鍰的事實,懂乎?
作者: alex90236 (洋蔥)   2014-08-31 09:27:00
某樓神邏輯
作者: incog   2014-08-31 09:33:00
紅明顯;大家注意,通常神邏輯有些是來釣魚的,請自行小心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