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團每年都在吵基本工資,我認為完全搞錯方向。
台灣現在需要的是勞基法全面大執法。
基本工資調到10萬,但是每家公司都給22K,然後100家公司只有1家被抓到
結果重罰三萬
有用嗎??
我是建議幾點
1.
罰款改成比例制。漏發加班費三萬,三萬補給勞工(需加計利息)
然後企業再繳三萬給政府。
漏發加班費100萬,然後罰款三萬?不公平
漏發加班費一千,然後罰款三萬?不公平
小罪小罰,大罪大罰。這樣才公平。
2.
勞委會全體職員無底薪,一律改成業績制。用企業的罰金當薪水。
如果勞委會全部辭職跑光光。
那由勞團負責找人進去上班,我相信勞團一定生得出人力XXXDDDD
3.
那如果企業收著罰單,賴著不繳。
故意拖,拖到勞工去聲請強制執行才繳。
還有一招可用,企業遭受罰款,直接斷水斷電。
罰款繳清,復水復電。
不一定是勞基法罰款,工安違規/消防違規/環保違規。
每個罰款都比照辦理。
如果企業有本錢自己蓋電廠水廠,那我也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