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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姊姊也受害 李宗瑞判決新聞稿2之1
李宗瑞判決書長達6頁,全文近7000字,細數李宗瑞犯行。蘇恩民攝
2014年09月02日12:31
「淫魔富少」李宗瑞今二審被重判79年7月,合併執行30年,並須賠償2745萬元,可上訴
。高院判決後發布長達6頁、近7000字的新聞稿,細數李宗瑞犯行,其中李下手的對象,
從剛認識的朋友到好友都有,甚至連前女友的姐姐也慘遭毒手,下為新聞稿全文(法庭中
心/台北報導)
有關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82號被告李宗瑞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妨害性自主及附帶民事訴訟等判決,提起上訴乙案,
本院於今(2)日上午公告裁判主文,說明如下:
壹、刑案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宗瑞對C1、C2、C3、C8、C9、C10、C15、D女犯乘機性交罪、對B女犯乘機性
交未遂罪、對A女、B女、C1、C2、C3、C4、C5、C6、C7、C8、C9、C10、C11、C12、C13、
F女、G女犯妨害秘密罪、對C6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所宣告之罪刑)及
定執行刑部分、暨被訴對C5、C7、F女、G女、J女乘機性交無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五編
號1、2、4、5部分、原判決附表六編號3部分)及對H女強制性交無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
四編號4部分)均撤銷。
李宗瑞犯如附表一「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罪、刑及沒收
」欄所示之刑,應執刑有期徒刑參拾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李宗瑞被訴恐嚇C6及對D女乘機性交部分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至3、5至9、附表五編號3、附表六編號1、
2、4、5部分)。
貳、因犯罪事實內容為被害人被害之細節,涉及被害人之隱私,不宜揭露,故不提供犯罪
事實。
參、刑案撤銷改判部分之理由:
(一)原判決關於李宗瑞對C1、C2、C3、C8、C9、C10、C15、D女犯乘機性交罪、對B女犯
乘機性交未遂罪、對A女、B女、C1、C2、C3、C4、C5、C6、C7、C8、C9、C10、C11、C12
、C13、F女、G女犯妨害秘密罪、對C6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所宣告之
罪刑)及定執行刑部分暨被訴對C5、C7、F女、G女、J女乘機性交無罪部分(即原判決附
表五編號1、2、4、5部分、原判決附表六編號3部分)及對H女強制性交無罪部分(即原判
決附表四編號4部分)撤銷之理由:
1、B女、C1、C2、C3、C8、C9、C10部分:
被告李宗瑞分別對B女乘機性交未遂,對C1強制性交、乘機性交,對C2、C3、C8、C9乘機
性交,對C10強制性交未遂,且於犯下前揭犯行時,同時以照相或錄影之方式竊錄前揭性
交之非公開活動及被害人之身體隱私部位,故被告對B女所為係犯乘機性交未遂罪與妨害
秘密罪、對C1所為係犯強制性交罪與妨害秘密罪及乘機性交與妨害秘密罪、對C2、、C3、
C8、C9所為均係犯乘機性交罪與妨害秘密罪、對C10所為係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與妨害秘密
罪,其對上揭被害人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時間上之重疊關係,且犯罪目的在對於各被害人為
乘機性交或強制性交行為,進而留存其等性交之畫面,應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
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然原審就被告前揭乘機性交或強制性交罪與妨害
秘密罪,分論併罰,與法未合,應予撤銷改判。
2、C15部分:
被告基於乘機性交之接續犯意,分別於99年7月4日凌晨3時8分、3時39分對C15乘機性交,
應論以接續犯,原審未論以接續犯。且原審認被告係利用C15因「不詳原因而精神障礙不
知抗拒」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對C15性交,然精神障礙係指因精神疾病所造成之障礙,遍
觀卷證,並無C15有精神障礙之佐證,是原審前揭認定有所不當。綜上,原審判決既有前
揭未洽之處,自應予撤銷改判。
3、C5、C7、F女、G女、H女、J女部分:
本院認被告分別對C5、C7、F女、G女、H女、J女犯乘機性交罪及妨害秘密罪,原審認被告
被訴對C5、C7、F女、G女、J女乘機性交部分無罪,被告被訴對H女強制性交部分無罪,認
事用法有所違誤,應予撤銷改判。
4、A女、C4、C6、C11、C12、C13部分:
原審認定被告對A女、C4、C6、C11、C12、C13犯妨害秘密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5月、3月
、3月、6月(C11、C12)、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然原審量刑未審
酌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被告妨害秘密犯行所生之危害,量刑過輕,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比例原則,均應予撤銷改判。
(二)李宗瑞被訴恐嚇C6及對D女乘機性交部分改判無罪之理由:
1、李宗瑞被訴恐嚇C6部分改判無罪之理由:
被告被訴恐嚇C6部分,被告否認犯罪,然卷內僅有告訴人C6 之指訴,並無其他證據得以
補強告訴人C6指述之真實性,故原審僅以單一告訴人之指述判決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認事用法有所違誤,應予撤銷改判無罪。
2、李宗瑞對D女乘機性交部分改判無罪之理由:
被告被訴對D女乘機性交部分,被告固坦承當天其有與D女性交,惟堅決否認有何乘機性交
犯行,辯稱:其與D女係合意性交等語。經查,告訴人D女雖指述伊喝醉酒在被告雲頂大樓
住處睡覺,並未同意與被告性交等情,然除告訴人D女之指述外,並無被告與D女性交之錄
影檔案或D女接受心理諮商之報告等補強證據可資佐證,故尚無證據佐證被告與D女性交時
,D女之精神狀態係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自難僅以
告訴人D女之指述遽令被告負乘機性交罪責,原審認此部分構成乘機性交罪,認事用法有
所違誤,應予撤銷改判無罪。
(三)本案量刑及定執行刑之理由:
1、各罪之量刑考量:
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C5、A女曾為男女朋友,被害人B女則為A女之姐姐,被害人C11則為其
某位前女友之姐姐,被告與被害人C10、F女係好友,其與被害人C1、C2、C3、C6、 C7、
C8、C9、C13、G女、H女、J女係普通朋友,其與被害人C4、C12僅係剛認識之友人,除被
害人C4、C12外,其與前揭其餘被害人均有某種程度之交情,被告竟不顧其與被害人間之
友誼及被害人對其之信任,或乘被害人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
情形,不知抗拒而性交,或違反被害人意願為性交,嚴重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自由,使被
害人心靈受創,多名被害人於偵、審過程中激動落淚,憤恨不平,多名被害人亦因得知曾
遭受被告性侵害而擔心害怕,夜不成眠。另如被告對J女乘機性交時,有為非常態之性交
行為,其對J女所為,嚴重貶損J女之人性尊嚴。另其對F女乘機性交時,除以不詳錄影設
備竊錄外,尚持手機錄下其與F女性交之部分過程,而被告坦承其於翌日,將其以手機竊
錄之檔案透過手機通訊軟體傳送予F女等情,其膽大妄為,心態可議,綜上,其關於刑法
乘機性交、強制性交部分,罪責深重。另被告於對被害人B女、C2、C3、C5、C7、C8、C9
、C15、F女、G女、H女、J女乘機性交時、其對C1強制性交、乘機性交時及其對C10強制性
交時,均預先開啟不詳錄影設備錄影,錄下前揭被害人被其乘性性交、強制性交之過程,
而其與A女、C4、C6、C11、C12、C13性交時,亦預先開啟不詳錄影設備錄影,錄下其與前
揭女子性交之過程,供己留存紀念,嚴重侵害前揭被害人隱私權,且在此之前社會上曾發
生多起因性愛光碟外流,檔案迅速流通,造成事件當事人傷害之事件,故被告於竊錄其與
被害人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被害人之身體隱私部位時,理當可預見前揭竊錄檔案有外流之
風險,於現今網路發達之時代,檔案傳輸快速,此等檔案因涉及性行為,容易引人一窺究
竟,一經外流,將快速散佈而無法遏止,會造成被害人心理無法抹滅之傷害,影響被害人
一生,然被告仍恣意竊錄,雖無證據證實檔案係被告所外流,然若非其竊錄,豈有檔案可
外流?故其此部分犯罪之罪責亦非輕,犯罪所生之危害甚大,其所為應予以非難。又被告
在緘默權保障下所為之任意陳述,坦承犯行,不惟可節省訴訟勞費,使明案速判,更屬其
人格更生之表徵,自可予以科刑上減輕之審酌,而被告對於妨害秘密部分,除被害人A女
部分外,其餘被害人部分均坦承犯行,且其就妨害秘密部分亦分別以20萬元與被害人C14
、C15和解,惟此部分之量刑仍應以其罪責為基礎,原審此部分量刑未考量被告與被害人
之關係及被告此部分犯罪所生之危害甚大,量刑過輕;又被告自願打破沈默而自由地為任
意之陳述,已不屬緘默權之範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80號判決意旨參照),考
量被告對乘機性交、強制性交部分否認犯行,辯稱其與被害人間均係合意性交云云,被告
已有說謊而積極為不實陳述之情形,此等部分自不能為量刑上減輕之審酌,參以被告就乘
機性交、強制性交部分均未與被害人和解之犯後態度,復斟酌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
有正當職業,時常在夜店尋歡作樂(此有Spark夜店訂位資料在卷可佐),沈迷於聲色場
所之中及被告曾至宗教團體當義工,至大陸地區、國外賑災,捐助慈善機構之被告素行及
生活狀況,各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2、定執行刑之考量:
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
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
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
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其就數罪
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
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三十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
界限。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
束,要屬當然。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
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
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
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
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
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
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查被告自98年10月間起至100年7月間止,
短短1年多之期間,即對C1強制性交及乘機性交、對C2、C3、C5、C7、C8、C9、C15、F女
、G女、H女、J女乘機性交、對B女乘機性交未遂、對C10強制性交未遂,各行為所侵害之
法益均係被害人之性自主自由權,於此期間,被告並對被害人A女、B女、C1、C2、C3、C4
、 C5 、C6、C7、C8、C9、C10、C11、C12、C13、F女、G女、H女、J女犯妨害秘密罪,各
行為所侵害之法益均係被害人之隱私權,均具個人專屬性及同一性,且被告犯乘機性交罪
、強制性交罪共計16罪,對法益侵害具加重效應,且反應出被告具有妨害性自主犯罪之傾
向,又社會普遍期待對一再對女子乘機性交或強制性交行為罰所當罰,罪責相當,且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之各罪宣告刑,刑度加總為有期徒刑79年7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
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綜合上揭考量因素,本院認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
為適當。
【相關新聞,女友姊姊也受害 李宗瑞判決新聞稿2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