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ann (古美門上身)》之銘言:
: 這個案子的重點大家都混淆了吧,這個案子男的是
: 訴請解除婚約並要求返還婚聘贈與物和花費。
: 苗栗地院日前判決女方
: 應返還三十六萬元聘金和價值十萬元的鑽戒、金飾及一萬七千元花費。
: 簡單來講,你女生不願意嫁給這樣男人當然沒問題啦
: 但 妳聘金跟貴重的聘禮,要返還給人家吧
: 無論男方喜宴前有沒有對女生暴力,宴後有沒有跟女方要求保管存摺 或是
: 女方後來有沒有跟其他男生繼續約會相親。
: 重點就是 不願意嫁,就把聘金跟聘禮歸還,這不是做人基本的道理嗎?
: 現在扯什麼男生家暴,還不就是想把這筆錢吞下來,騙騙外行的人而已。
: 不想嫁還要A人家的聘金跟金飾是做何居心,大家就自己思考看看吧。
民法第979條之1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
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好的
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