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
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
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http://www.104.com.tw/media/career_content.cfm?id=449
這條法律合理嗎?
假如我工作超過三個月後 發現老闆賣黑心商品
那我還要繼續幫老闆賣黑心品賣10天才可以辭職
同理工作一年就要再賣20天 工作三年就要再賣30天
這條法律有沒有問題?
有沒有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的八卦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