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0,醫上,10
【裁判日期】 1030819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太專業了,我看不懂,有興趣者可以自行前往閱覽。
僅節錄部份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林口長庚醫院未使用安裝步驟簡單、安全性高的高壓
氧專用呼吸器,以致輸入林雅各體內之氧氣只進不出或進多出少,造成林雅
各肺泡因高壓氣體壓力而破裂死亡等語。經查:
1........若醫院之高壓氧艙無配備『高壓氧艙專用呼吸器』,則應轉院治療,
不應以一般『甦醒球』代替。」....
2........如病患須緊急高壓氧治療又須同時使用呼吸器時,建議儘可能轉院
至有高壓氧艙專用呼吸器之醫院診療;然如病患狀況無法轉院或必須使用一般
人工呼吸器(甦醒球)緊急醫療時,須由高壓氧專業醫護人員執行之。」...
3........林口長庚醫院當時雖有高壓氧治療艙之設備,卻未配置高壓氧專用呼
吸器,而係以非常規高壓氧艙BIBS之使用方式,以一般「甦醒球」(人工呼吸器)
代替「高壓氧專用呼吸器」...
4........查林口醫院既同意對林雅各施行高壓氧治療,即不能以被害人拒絕輸
血執此抗辯....輸氧管插管時,始發生立即全身氣腫死亡,顯見林口長庚醫院
提供之以一般「甦醒球」(人工呼吸器)代替「高壓氧專用呼吸器」,未發揮
應有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