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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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ektsu2 (N)
[0;32m為什麼一定要簽放棄里長投票的同意書? 這是中選會的規定?
之前給台北市各級學校的公文寫:
本市選舉委員會103年4月2日北市選一字第1030000473號函(如附件)略以,依選罷法第1
7條第2項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得申請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其戶籍地及工作地在
同一選舉區,即同一里為限。基此,各區選務作業中心於遴派工作人員時,儘量將其分派
至與戶籍地屬同一里別之投開票所,或儘量接近戶籍地之投開票所;另主任管理員得斟酌
於投票人數較少之時段,給予工作人員30分鐘至1小時時間,供其往返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至主任管理員可於投票人數較少之時段,由資深之管理員暫代或請區選務作業中心派員
代理,在不影響投開票所作業原則下,往返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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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擔任過無數次選務活動負責人的劉先生回覆
請大家幫忙高調 不要被誤導了
各位鄉民大家好:
「公職選罷法」開放推薦的是監票員, 不是管理員,請大家不要被誤導。
大家記不記得1992年黃信介「元帥東征」在花蓮發生的做票事件?
那就是在非國民黨籍推薦的監票員離開派任的投開票所,
請假返回戶籍地投票的一兩個小時內,
由國民黨提名的候選人魏木村(當時的花蓮市長)
指使投開票所內的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和主任監察員,
在非國民黨籍監票員請假離開時,集體勾串進行灌票!
意圖做弊幫助魏木村當選!
如果不是這些人的行徑太囂張,灌票灌過頭,投票率太高而被抓包,
黃信介「元帥東征」要勝選,恐怕是個天方夜譚!
今年的台北市長選舉,只有國民黨和連勝文能派監票員,
雖然立法院國民黨團拒絕修改「公職選罷法」,
但中選會為了符合「公職選罷法」第59條第3項第4款規定,
自行以第5款規定遴選「社會公正人士」為投開票所內的監票員,以維持選舉公平,
但也是拖到9月3日下午才用電話通知,
在9月12日截止受理「社會公正人士」出任投開票所內的監票員。
今年台北市長選舉,全市共有1538個投開票所,
每一個投開票所內,
只有國民黨連勝文陣營推薦一名監票員,和非國民黨陣營推薦一名監票員而已。
請問大家:
這一名非國民黨陣營推薦的監票員請假一到兩個小時,返回戶籍地投票,
投開票所內的主任管理員、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和國民黨連勝文陣營推薦的監票員,
會不會集體勾結做票,在台北市重演1992年的花蓮做票事件呢?
管理員視為選委會的一份子,因此「公職選罷法」第58條規定,
投開票所的管理員有一半必須是現任公務人員,
另外一半的管理員也是由選委會認定資格和派任。
所以選委會的內部作業會保障這些管理員們的投票權利,
只要他們的戶籍在當地,就讓他們就近在出任務的不同投開票所投票,
市長、市議員和里長 三張票都可以投,因為他們就代表選委會,
他們沒有「妨礙投票秘密罪」的問題。
反觀監票員,只能由符合「公職選罷法」第59條第3項 各款規定的政黨推薦,
再由選委會對這些監票員進行審查,決定要不要讓他們進入投開票所擔任監票員,
選委會對於監票員的任免擁有絕對的權力,
甚至連被推薦擔任監票員的當事人在選委會的制式表格簽名欄簽字時,
字寫太大超出格子,都會成為選委會審查不通過,不能成為監票員的理由!
由此可知選委會的權力大到讓你無法想像!權力要多大就有多大!
台北市年底選舉要投三張票,依照慣例,我們推薦的監票員,
會被放在戶籍地的「里」執行監票作業,
但是我們沒有國民黨龐大的組織網絡,
我們沒有能力在每一個「里」找到監票員,
所以才按照過去辦理選務的慣例,
在兼顧不誘發「妨礙投票秘密罪」
和儘可能在所有投開票所都推薦一位監票員的兩個前提下,
才會主動簽署切結書,放棄里長投票權,
願意被選委會派到同一個行政區其他的「里」去監票,
目的是「不給國民黨連勝文陣營有利用空檔進行做票的機會」!
這就是我們拒絕按照這位「資深選務工作人員」的講法:
「你可以請假回去戶籍地投票後再回來」的原因,
我們擔心1992年黃信介「元帥東征」發生的花蓮做票事件,
在今年的台北市長選舉重現!
另一位「資深選務工作人員」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