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ulcia 2014-09-12 20:12:46交通部回覆:
端來信反映「中國小客車來臺-為什麼沒有事前告知民眾一案」,茲說明如下:
1.按現有規定,外國車輛欲入我國境內行駛,須於備齊相關文件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
入境通關事宜,並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申請核發汽車臨時牌照,同時駕駛人必須領有我國
駕照或為我互惠國所核發之國際駕照。
去(102)年11月底,60輛日本古董車來臺行駛,即依此程序辦理,此現行法規之規定
適用於所有國家。
2.查報載「兩岸小客車10月登臺行駛」內容,是大陸台州臺商規劃今年10月與我自駕
旅遊團體合作,專案申請大陸10輛小自用客車搭船回臺省親旅遊交流,本案尚未核准
。
3.由於大陸車輛屬我國未開放大陸物品,因此未來如果大陸車輛要入境臺灣,必須先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進口許可,經許可後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報、繳納關稅或
保證金,最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申請核發汽車臨時牌照
(須按規定在臺灣完成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後才核發),於上述程序完備後方能正式
安排來臺。
4.兩岸目前沒有短期入境駕照使用之互認機制,因此大陸民眾短期來臺無法憑
大陸駕照在我國境內上路,需由持我國駕照或持有我互惠國所核發之國際駕照之
駕駛人駕車。駕駛人必須遵守我國交通規則,違規或肇事者亦依相關規定辦理。
5.有關兩岸自用車輛互通自駕旅遊,與服務貿易無關,更無開放大陸營業車輛來臺營運
攬客之情事,請關心之民眾放心。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