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監票者聯盟行動計畫遭中選會全面封殺!

作者: coke5130 ( )   2014-09-23 19:05:5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裡頭提到攝影的部分有4個,
第20條 選舉人名冊涉及個資法,當然是不能攝影,不多加解釋。
第65條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
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
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
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
器材進入投票所。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第 106 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公信力不用多說了吧。
2.第65條係規定投票時之行為,此時該地點稱之為投票所,並非開票所;
規範對象包含選舉人、依第18條第3項陪同之家屬、及任何人。
任何人指的是不得刺探投票人之圈選行為,否則即違秘密投票之原則。
3.第106條則係針對違反第65條之罰則。
4.第57條第5項。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
因此,攸關中華民國國民進行選舉(罷免)的法律,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並無直接規範任何人不得於開票時,進入開票所,攜入並使用攝影器材。
且依4.,絕無可能禁止民眾於開票時進入開票所,不然豈不是擺明要搞嗎?
而選罷法第11條第一項,各級選委會分別辦理以下事項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母法沒有規範(或限制的),子法不該更嚴苛,
即便選委會設置管理要點,相信也不至於逾越才是。
施行細則中,僅第30條,同樣係針對選選人名冊有所規範。
立法沿革裏頭第六十五條僅提及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法律精神如此,行使權利的原意,理當不受時代及科技進步,
而有相違背之情況,否則就該修法了。
以上是個人見解。(有誤請指證)
作者: onlysophisca (不是文青)   2014-09-23 19:06:00
樓下說沒空 推剛剛用掉了XD
作者: route22 (Enchante)   2014-09-23 19:09:00
連開票攝影議題都可以形成風潮 這個政府公信力真的太差了
作者: jackythere (轉角見到鬼)   2014-09-23 19:13:00
不能攝影~這不就擺明要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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