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onggood (ilovegoodgame)》之銘言:
: 毒蘋果又名非法取得的證據
: 假如今天有一件很嚴重的犯罪
: 有人用非法取得的證據
: 法院會認定這項證據是有效的嗎
: 有沒有毒蘋果成為有效證據力的八卦
正確來說應該是「毒樹果實理論」,
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證據無證據能力,不得做為審判之基礎,
白話解釋就是說種毒樹所生出來的毒果不能吃,
但這是英美法的證據法,
臺灣刑事訴訟法中沒有這個規定,比較類似的也只有156條第1項,
所以法官如果遇到非法取證的時候,只要不是太誇張的非法取證,
都會用第158條之4,去審酌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違背法定程式之主觀意圖,
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犯罪所生危害,禁止使用該證據對於將來
違法取證之效果,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等證據之必然性及證據取得違法對被告訴訟
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等的去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