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酒駕撞死人 自己生日成他人忌日
2014年09月24日 04:10 魯鋼駿、黃筱珮、陳育賢/綜合報導 中時
樂極生悲!酒駕累犯、新竹縣竹東警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戴元森,22日過42歲生日,特別趁
放假時晚間與友人喝酒慶生,豈料結束後開車行經長安路與新生路口時,與在同餐廳晚餐
、初識,也是酒後騎乘機車的李姓男子發生擦撞,戴員僅受輕傷,但李男送醫急救後傷重
不治。戴已遭停職處分,並依酒後駕車肇事致死罪被移送法辦。
戴元森前天生日,晚間與友人相約在竹東用餐慶生,席間經友人介紹,認識42歲李姓房仲
業者,還相互敬酒;豈料在餐敘結束後,戴員與李男均酒後駕車,在返家途中發生事故,
撞在一起,造成李男傷重不治。
警方從車輛撞擊點研判,雙方皆偏離車道,懷疑皆未減速。李男機車車殼幾乎全碎,在撞
擊後當場倒地不起,送醫急救後仍回天乏術。
警方進行酒測,發現戴員酒測值高達0.91毫克,醫院抽李男血液,換算酒精呼氣值也達
0.81毫克。
檢警昨上午11時到殯儀館相驗遺體,確認死者致命傷為顱內出血、下肢骨折,警方也到場
慰問並協助家屬善後。家屬表示,「目前只想把後事辦好,其餘以後再談」。檢方複訊後
認為戴員無羈押必要,訊後諭知5萬元交保,後續將調監視器畫面等證物,釐清案情。
據了解,戴員並非酒駕初犯,民國99年、100年時曾2次酒駕遭處分,如今又發生酒駕撞死
人的憾事;與他共事2年的員警說,戴元森待人客氣,工作認真,沒想到因生日朋友熱情
邀約,卻忘了酒駕出事的前車之鑑,害人也害己。
新竹縣警局昨立即召開考績委員會,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
對戴員做出停職處分外,也依規定追究第一層主管偵查隊長、小隊長各予記過2次,並調
整為非主管職務;第2層主管分局長記過1次、督查組長申誡2次。
警察局長黃嘉祿表示,對於警察酒駕肇事,絕對會依法追究並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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