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獎/薩克思贊成廢死:死刑是重複凶手行為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8949343.shtml
: 【聯合報╱記者喻文玟/台中報導】
: 2014.09.21 03:34 am
: 唐獎法治獎得主奧比‧薩克思昨天表示,他贊成廢除死刑,但其他人有不同看法也要尊重;
: 「會有死刑可能是因為我們無法解決這些棘手問題,乾脆判處死刑」,但當你殺害凶手時,
: 不是懲罰犯罪行為,只是重複凶手的行為。
「死刑不是懲罰犯罪行為,只是是重複凶手的行為。」
這話原則上是沒有錯的,至少在兇手故意殺人的時候是成立的。
但是有原則就有例外,這個對死刑的描述也不盡然永遠符合現實。
在殺人行為被審判後宣告死刑的案件,死刑的執行是重複兇手的行為,固然無誤;
但是在某些宣告死刑的案件,行為人之所以被宣告死刑,根本不是因為「犯了殺人罪」,
而是在符合某些法定要件下,法院被允許宣告法定之刑,而這個法定刑剛好就是死刑,
例如販賣製造毒品、擾亂金融秩序,假設立法規定,該種犯罪法定刑為死刑。
則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行為人執行死刑,進而處死行為人
「死刑是重複兇手的行為」顯然無法解釋這種狀況,
因為國家處死兇手,兇手的制裁既非因殺人而來,則根本就不是重複兇手的行為。
顯然陷入了有bug的局面。
舉例戒嚴時期的立法,通匪者處死刑,意圖顛覆國土也是處死刑,
甚至目前刑法內亂罪、外患罪也有死刑規定。
製造販賣毒品就不用多說,死死死死死。
像這樣的非因殺人處死刑的狀況,要如何解釋死刑與國家重複兇手行為間的關係,
並進以批評死刑執行的正當性,顯然就有了相當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