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審計長:台大402專戶沒照勸募條例上報備

作者: Refauth (山丘上的長號手)   2014-09-30 18:40:46
查了一下這個公益勸募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38
公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總共32條: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
保障捐款人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
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
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
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
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
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
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但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
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
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
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
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
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
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
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
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
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
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
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
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
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
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
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
依原勸募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
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
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
並公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
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
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
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警告並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
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作者: zsh (乙太公)   2014-09-30 18:41:00
直接把柯p抓去關啦 弄的社會好亂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4-09-30 18:41:00
一樓ww
作者: diefishfish   2014-09-30 18:41:00
推一樓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4-09-30 18:42:00
跟什麼人人得而誅之 槍殺差不多等級
作者: demonh311 (Dream)   2014-09-30 18:43:00
乙太公
作者: andy02 (卡夫卡)   2014-09-30 18:43:00
MG149則是依台大醫院行政命令與學術研究資源專款管理要點
作者: crassus7217 (肯德鴨)   2014-09-30 18:43:00
跟敢連P作對的人都應該抓去槍殺~怎麼可以衝撞KMT體制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4-09-30 18:43:00
原PO小釣手
作者: KTFGU (kitty)   2014-09-30 18:44:00
現在已經六點多了 前面的還不下班嗎
作者: pfish9130 (豬頭~)   2014-09-30 18:44:00
中國的幾十億放著爛,追著一個19K的跑
作者: OoyaoO (你今天崩潰了嗎 囧)   2014-09-30 18:44:00
超過50個字了
作者: koala945 (無尾熊)   2014-09-30 18:44:00
直接判柯P關10年,就算當選也無效
作者: g7063068 (屏東尼大木博士)   2014-09-30 18:44:00
奇怪 黨工也要加班喔? 還是黨工是責任制?
作者: ufo15526368   2014-09-30 18:45:00
純推1F 見解正確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4-09-30 18:45:00
天啊,萬一柯P當選,會不會有人崩潰跳樓
作者: iamsewei (少年阿兵)   2014-09-30 18:45:00
某樓女朋友應該喜歡柯P 而且跟他分手 才這麼恨柯P 科科
作者: crassus7217 (肯德鴨)   2014-09-30 18:46:00
如果柯P當選,這次換連P開夜市了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4-09-30 18:46:00
************不愧是白痴
作者: tagso (白菜一斤多少錢?)   2014-09-30 18:47:00
黨工跟公關公司幾點下班呀? 加班嗎?
作者: zoo1989z (趴凱)   2014-09-30 18:48:00
黨工快組工會
作者: lovetina (顏回模式)   2014-09-30 18:50:00
男版615..........
作者: creulfact (小黑)   2014-09-30 19:15:00
從上次宇昌案之後 根本懶得看這些各種的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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