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uartics (Smart is the new Sexy)》之銘言:
: 政治獻金第七條全文:
: 第 七 條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
: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 四、宗教團體。
: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 對於四,八,九,十,十一,應該有很多可以爆國民黨的內幕,因為其外圍團體很多..
: 有人有這方面的八卦嗎?
順便補第八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前條所定得捐贈者以外對象之政治獻
金。
(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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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P當天的募款對象如果有包含非台灣人,
那真的就剉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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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怎麼解套?
其他條文如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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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
、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其不符合者,
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收受
後一個月內將政治獻金之一部或全部返還;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收受
後二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其符合者,如不願收受,亦得於
收受後一個月內返還捐贈者。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前項規定返還已收受之政治獻金者,應以下
列方式為之:
一、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已存入專戶者,應由專戶以匯款或交付專戶立帳
之金融機構開立票據方式返還之。
二、收受之票據已存入專戶尚未兌現者,得向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申請撤
票,將該票據直接返還捐贈者;其已兌現者,應依前款所定方式返還
之。
三、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尚未存入專戶者,得直接返還之。收受非金錢政
治獻金者,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第一項規定返還政治獻金或繳交受理申報機
關辦理繳庫者,應將已開立之收據收回作廢;其不能收回者,應以書面載
明返還日期、金額及收據不能返還原因,報請監察院備查。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匿名政治獻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
政治獻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
理繳庫。
前項規定於九十八年度起之捐贈行為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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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擬參選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收受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對象之政
治獻金,未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期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或違反第
十三條規定募集政治獻金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擬參選人收受或募
集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罰。
犯前二項之罪,已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盡查詢義務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收受之政治獻金,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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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
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
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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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結論出來了
(一)柯P要去查證一下,當天捐獻者是否皆為台灣人
但是,恐怕有少數幾個不是
(二)依第十五條,非台灣人捐的部份,柯P要繳庫,
兩個月內繳庫就沒事,
只是免不了又要被炮一頓,柯P又要道歉了~~
不繳庫依二十五條,要坐牢
(三)依第二十九條,那些捐錢給柯P的非台灣人,要罰鍰。
不過我覺得這條訂得很怪,你的強制執行力量,
要怎麼延伸到他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