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訕當街邀女上床 公然侮辱判罰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新北報導】
2014.10.05 02:40 am
陳姓男子凌晨搭訕獨行女子未獲理會,當街大喊「要不要打砲」?女子認為受辱,報警逮捕
他,並拒絕和解,希望給對方一個教訓,以免還有婦人受害。檢方認為陳的行為足以貶損她
名譽,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新北地院判陳罰金九千元。
律師林俊峰認為,除非被告有侮辱他人犯意,否則當街約人發生性行為應該是構成言語性騷
擾,雖不構成刑罰,但主管機關可依性騷擾防治法裁罰一到十萬元罰鍰;當街以不堪入耳的
話罵人,才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
不過檢方認為, 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
其他身體隱私處,可處二年以下徒刑;以身體接觸為要件。陳與對方沒接觸,但言語足以使
社會大眾評定女子是性開放的人,也貶損女子名譽,構成公然侮辱;新北地院也採相同意見
。
據了解,過去也有「當街約砲」遭控公然侮辱的案例;張姓男子四年前酒後盯著一名國中女
生問「妳是處女嗎?買一次要多少錢?」警方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送辦,但檢察官依公然侮
辱罪嫌起訴,因被害人撤告,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法院調查,卅歲陳姓男子今年五月十七日凌晨零時許,騎機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時,
見一名年輕女子獨自走在街上,上前搭訕說 「小姐,我載妳一程,做個朋友嘛!」 女子未
理會,陳竟當街大聲問 「要不要打砲啊 」?
女子認為當時有路人往來,陳公然在大街上大喊,她被路人投以異樣眼光,誤以為她是開放
、不檢點的女人,氣得報警逮捕陳,並控告陳公然侮辱。陳雖強調「要不要打砲」只是句玩
笑話,且他與女子不認識也沒有恩怨,沒必要侮辱她,但法官及檢察官都認為這句話已構成
公然侮辱。
來源連結 【2014/10/0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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