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不得捐血」這句有沒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虞?
捐血的權利應屬於憲法第22條保障的範圍,何不把這爭點拉
高到憲法層級,訴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反正大法官連性行為都可以扯到跟個人人格具有不可分離的
關係(司法院釋字554)
也可以針對「猥褻物」分成硬蕊與軟蕊(司法院釋字617)
再多個到底男男被認定永久不得捐血到底有沒有違憲,也沒
差吧?
而且,無論釋憲結論為違憲或無違憲,理由書及不同意見書
或協同意見書的內容,想必十分精采!
不過大概在申請程序就被打槍了,這麼燙手的山芋,大法官
有勇氣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