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永不得捐血」 國內男同志遭歧視?!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4-10-18 22:26:33
「永不得捐血」這句有沒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虞?
捐血的權利應屬於憲法第22條保障的範圍,何不把這爭點拉
高到憲法層級,訴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反正大法官連性行為都可以扯到跟個人人格具有不可分離的
關係(司法院釋字554)
也可以針對「猥褻物」分成硬蕊與軟蕊(司法院釋字617)
再多個到底男男被認定永久不得捐血到底有沒有違憲,也沒
差吧?
而且,無論釋憲結論為違憲或無違憲,理由書及不同意見書
或協同意見書的內容,想必十分精采!
不過大概在申請程序就被打槍了,這麼燙手的山芋,大法官
有勇氣接嗎?
作者: ps20012001 (開始想明年新計畫)   2014-10-18 22:27:00
目前全球性的政治正確 可以拼拼看
作者: kutkin ( )   2014-10-18 22:27:00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衛福部拿出MSM感染比率就可以打臉了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4-10-18 22:30:00
因為大法官財稅都忙不完了,哪有時間理基本權等小事
作者: otsuka123 (123)   2014-10-18 22:30:00
到時劣幣逐良幣 沒人敢捐血 受傷只能用甲血
作者: RandyMarsh (屎蛋爸)   2014-10-18 22:30:00
還可以在加上目前禁止情況下,事實上捐血已造成的危害
作者: kutkin ( )   2014-10-18 22:31:00
大法官只要判斷A是不是危害公共利益 不用管B是不是同樣
作者: RandyMarsh (屎蛋爸)   2014-10-18 22:31:00
是受血不是捐血吧... 捐的哪有差
作者: A6 (短ID真好)   2014-10-18 22:37:00
捐血又不是生存必要的權力
作者: blaz (開花大叔)   2014-10-18 22:38:00
樓上,自由也不是生存必要的權力,如果你只要生存的話 :p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4-10-18 22:38:00
別認真惹QQ
作者: yak141 (自由式)   2014-10-18 22:39:00
捐血非人生存必要權力
作者: lea109 (可愛又迷人的反派角色)   2014-10-18 22:40:00
推otsuka 真的 這一定會造成劣幣逐良幣
作者: yak141 (自由式)   2014-10-18 22:41:00
但是甲甲捐血造成公眾利益受害的話呢??
作者: RandyMarsh (屎蛋爸)   2014-10-18 22:42:00
自由不是必要的權利,我笑了,基本權怎麼學的啊
作者: RonaldBBS   2014-10-18 22:43:00
甚麼公眾利益阿 社會觀感嗎 否則異性戀捐血就沒危害?
作者: yak141 (自由式)   2014-10-18 22:43:00
blaz把你綁著,你能生存嗎??
作者: A6 (短ID真好)   2014-10-18 22:51:00
奇怪 現在是沒教天賦人權嗎 怎麼感覺樓上幾樓都沒學過...
作者: miowoo821 (00)   2014-10-18 23:07:00
植物人整天躺在床上沒人幫他他是要怎麼生存...還有危害不是有跟沒有的差別好嗎...別秀下限...
作者: cafopupu (李俊畿㊣大帥哥㊣ ®™)   2014-10-18 23:27:00
真的男同性戀是ADSL統計高危險群 捐血也不是人民權利法律沒明定人人有捐血權力吧 商家都有不賣東西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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