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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一次食安法修訂時,提高了免除舉証責任之下,損害賠償的額度。原本要求每一案
件可以求償一萬至一千萬元,最後只提高上限到三萬元。
雖然離我的理想很遠,至少多爭取一萬元的空間。
這一次劣油事件,應該引用第56條的規定,對頂新等奸商,提出損害賠償的集體訴訟。
這次事件以來,社會焦點集中在修更嚴的食安法,目前的方向,無論是刑責、罰鍰、罰
金、不法利得、沒入、沒收,沒有任何一項可以讓受害大眾得回公道。
因此,還是要用我修的這第56條第二項來追討。
今天,謝長廷院長提出:馬政府應協調頂新等業者,提供300億擔保,由政府先墊付費用
,提供人民健康檢查,或治療肝、肺疾病,再委託政府代位求償。
如果政府願意扛起責任就好,如果中央、地方政府沒有人做,我們和謝院長將成立行動
委員會,代大家就食安法56條,提出集體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