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swen (自己的報告自己救!)》之銘言:
: 根據我之前作報告的經驗
: 這個案子實務法官十之八九判防衛過當吧
: 理由是小偷因此掛了欸,你不用負責喔
: (正當防衛成立的話,完全沒有不法)
: 身為海陸退伍,防擊的時候不會小心一點喔(把他打傷才是最小侵害喔)
: 其實我覺得還蠻匪夷所思的
: 正當防衛的場合
: 根本是突然發生的
: 這個時候還當然下手不知輕重啊
: 就跟打藏獒一樣啊
: 法律規定人遇到不法
: 在來不及報警的情況下可以打回去
: 但是實務在實際上判斷時
: 卻要求一堆
: 這樣還防衛個屁喔
台灣檢察官腦殘的(或者該說看人辦事)很多哦
我爸以前在自己家裡 被幾十個人找上門打(一個老的帶一堆小的還帶武器)
理由是流經過我家的山泉水 流到他家(鄰居)的時候量少了很多
(幹廢話流經我家我不能用嗎? 用量是可以談的)
當時在屋子裡面的人有
我爸 我媽 我姑姑(都5x歲) 我阿媽(8x歲) 我阿公(8x歲+小腦萎縮全身麻痺)
一大群人衝進來我家 見人就打
一個80幾歲的老阿嬤哪受得起這種驚嚇
於是我爸就變成主要攻擊目標被一堆人打
過程中出手把其中一個小屁孩撂倒 還搶走他手上的武器
後來警察來了
發現那個被撂倒的小屁孩是鄉代的兒子
對方之後說要告我爸殺人未遂
我爸也反告回去
沒有攝影機 沒有人證 有物證(武器)
開檢察庭後 檢察官說你們就雙方合解吧
我爸要求50萬和解+對方全出所有律師費
對方說他要100萬和解(詳細數字忘了)
搞到最後
雙方一毛都沒有賠對方
檢察官還不時說 你們如果不和解他就要辦我爸殺人未遂
這種檢察官
還能期待司法有什麼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