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警方這樣的做法並沒有太大的問題,今天真正的問題是我國法律的問題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然問題點是我國實務上對現在不法之侵害認定的頗嚴格,舉例來說,我揮拳打你,
你在當下可以反擊(且無需考慮防衛手段),然而一但我之後停止攻擊或已無侵害之能力後
你即不能再繼續追打,否則即是防衛過當或是傷害罪。
因此,今天所發生的案例固然是屋主為了保護妻小而反擊,但實際情況仍有所多變
警方的調查僅止於事實發生之證據調查,而屋主是係正當防衛或是防衛過當抑或係
過失致死,則須由法院判斷。於此種情況檢察官也無法為不起訴處分。
所以,真正的癥結點乃在於我國法律所訂之要件是否國於嚴苛,是否需放寬至美國法
律之標準,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