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講,就算是因為竊賊護贓而形成準強盜罪,也不會是考量你的防衛行為是否
過當的關鍵,因為無論是竊盜、搶奪、強盜都是財產法益而已。
如果今天屋主是因為要正當保護自己的財產法益,而侵害竊賊的生命法益。
就要來驗證正當防衛的要件
緊急防衛情況存在、緊急防衛行為實施、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
無論怎麼驗證,假如屋主就只是為了出於保護自己財產,
就對竊賊施以高侵害性的防衛行為,就很容易在客觀上就會被認為顯已逾越行
使正當防衛權所必要之程度而言,而構成防衛過當。
但如果這個例子,竊賊身上攜帶凶器的話,那此時屋主要防衛的就不是財產權了
而是生命權,屋主在客觀上是要保護自己及老婆的身體、生命法益,對該現時拿著
兇器可能馬上就要侵害自己的竊賊,以勒昏之方式作為手段防衛自己權利,
那當然要成立防衛過當機會就比較小。
有人說會說是緊急避難才有權衡法益輕重的問題,但忽略到法益的輕重影響的是
你可防衛行為實施的必要程度。
如果你扭他的手就可以讓他把行竊的贓物留下來,那就不應該勒昏他,因為你的目的
是要防衛自己的財產,就應該用可以保護自己財產的必要程度為之。
所以關鍵就是在死亡的竊賊手上到底有沒有拿著可以攻擊人的凶器,如果沒有
應該還是逃不了成立防衛過當,也就是可能以過失致死再減輕其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