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勇屋主 護孕妻 勒死悍賊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10-27 16:18:34
簡單來講,就算是因為竊賊護贓而形成準強盜罪,也不會是考量你的防衛行為是否
過當的關鍵,因為無論是竊盜、搶奪、強盜都是財產法益而已。
如果今天屋主是因為要正當保護自己的財產法益,而侵害竊賊的生命法益。
就要來驗證正當防衛的要件
緊急防衛情況存在、緊急防衛行為實施、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
無論怎麼驗證,假如屋主就只是為了出於保護自己財產,
就對竊賊施以高侵害性的防衛行為,就很容易在客觀上就會被認為顯已逾越行
使正當防衛權所必要之程度而言,而構成防衛過當。
但如果這個例子,竊賊身上攜帶凶器的話,那此時屋主要防衛的就不是財產權了
而是生命權,屋主在客觀上是要保護自己及老婆的身體、生命法益,對該現時拿著
兇器可能馬上就要侵害自己的竊賊,以勒昏之方式作為手段防衛自己權利,
那當然要成立防衛過當機會就比較小。
有人說會說是緊急避難才有權衡法益輕重的問題,但忽略到法益的輕重影響的是
你可防衛行為實施的必要程度。
如果你扭他的手就可以讓他把行竊的贓物留下來,那就不應該勒昏他,因為你的目的
是要防衛自己的財產,就應該用可以保護自己財產的必要程度為之。
所以關鍵就是在死亡的竊賊手上到底有沒有拿著可以攻擊人的凶器,如果沒有
應該還是逃不了成立防衛過當,也就是可能以過失致死再減輕其刑辦理。
作者: cattgirl (小喵超愛合購)   2014-10-27 16:19:00
生死交關 你能考慮這麼多嗎? 換成我也是先勒住
作者: b0d (我是大笨蛋)   2014-10-27 16:19:00
正當防衛doctrine未考慮 防衛行為情狀總是千鈞一髮
作者: weirdgrape (葡萄搭捷運)   2014-10-27 16:20:00
過失至死 絕多數都能緩刑
作者: waloloo (ARIAxヨシノヤ )   2014-10-27 16:20:00
把家裡的菜刀放在昏厥的搶匪手上
作者: b0d (我是大笨蛋)   2014-10-27 16:20:00
誰在跟你細思量怎樣防衛不會過當 ㄏㄏ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6:20:00
強盜罪只涉及財產法益????
作者: akira00150 (アッー!キラッ☆)   2014-10-27 16:20:00
我一直覺得很奇怪 你怎麼會知道你家廁所的陌生人是個
作者: laba5566 (最愛56家族 啾咪)   2014-10-27 16:21:00
你到街上打過一次架再回來看你這篇廢文 看你能多精準
作者: akira00150 (アッー!キラッ☆)   2014-10-27 16:21:00
小偷而不是殺人魔..
作者: jayppt (絕代香蕉)   2014-10-27 16:21:00
放屁! 有人入侵你家 你還有空去細看他有沒有帶武器?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4-10-27 16:21:00
大學生在當場可能都沒辦法考慮到啥法益
作者: james3409 (雲風)   2014-10-27 16:21:00
你好像搞混緊急避難跟正當防衛囉,系正當防衛而不是
作者: sd09090 (河馬阿河)   2014-10-27 16:21:00
出手太重
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4-10-27 16:22:00
不要上過法律與生活以後就當自己是法律人了好嗎
作者: james3409 (雲風)   2014-10-27 16:22:00
不是緊急防衛,且正當防衛不考慮法益衡平性優
作者: kuo1102 (別來無恙)   2014-10-27 16:22:00
都是所謂法學專家在靠北的文字遊戲
作者: jayppt (絕代香蕉)   2014-10-27 16:22:00
他嗎的 直接開罵了 鬼島就是鬼島 這種人都有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4-10-27 16:23:00
又不是透視眼知道口袋裡面有沒有刀
作者: jdklas (我想放假阿....)   2014-10-27 16:23:00
孕婦給我貓一拳就好 不用給我凶器
作者: sinnerck1 (Demonbane)   2014-10-27 16:23:00
屋主都先被攻擊了 你還要他先停下來看有沒有刀
作者: cattgirl (小喵超愛合購)   2014-10-27 16:24:00
陌生人進我家 都是生死交關
作者: mankaro (薰衣草森林)   2014-10-27 16:24:00
推認真文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4-10-27 16:24:00
還要全場掌控,旁邊有沒有7武器板凳.花瓶.安全帽也要掌握到
作者: b0d (我是大笨蛋)   2014-10-27 16:24:00
人本身就是武器
作者: whalelover (哞哞哞哞王)   2014-10-27 16:24:00
他只是壓制而已 我覺得這算侵害最小的手段了
作者: jayppt (絕代香蕉)   2014-10-27 16:24:00
何必被先攻擊?有人敢入侵 就是幹掉他才最能保護妻小安全
作者: whalelover (哞哞哞哞王)   2014-10-27 16:25:00
他又沒有一直尻他的頭之類的
作者: jayppt (絕代香蕉)   2014-10-27 16:25:00
入侵者想維護自己生命安全?那你幹嘛入侵我家?
作者: MrDisgrace (糞箱ONE買うの?)   2014-10-27 16:25:00
屋主身上沒凶器 還不是殺了小偷...= =
作者: ji394su33000 (一枝獨秀不是春)   2014-10-27 16:25:00
不知道是不是漫畫看太多總覺得勒昏這招不太誇張阿
作者: robart (左右手)   2014-10-27 16:26:00
陌生人進去我家就是生死交關了 誰知道他身上有無藏武器
作者: pierreqq (葉子上的風)   2014-10-27 16:26:00
對方一碰就死 阿不就連碰都不能碰了? 無腦小偷一堆吸毒
作者: voodist (小蟲)   2014-10-27 16:27:00
別人都闖進你家了 難道你跟要他say hello送他走
作者: pierreqq (葉子上的風)   2014-10-27 16:27:00
身體早就壞的差不多了.. 要怎麼跟一般人比?
作者: loveloser (不良豬)   2014-10-27 16:27:00
你發錯版了 這種正經文要去專版 這邊是八卦版 當然被酸
作者: nineveh (近水樓)   2014-10-27 16:28:00
如果保衛的是自己妻子的生命財產呢?
作者: pierreqq (葉子上的風)   2014-10-27 16:28:00
要動手之前 難不成先填健康調查表 以免防衛過當?
作者: risedance (思想貓)   2014-10-27 16:31:00
雖然各位鄉民不能接受,但這篇文就是法律攻防的現實也沒有什麼立場,只能說法律就是這樣子,不接受也沒辦法
作者: stry (S.s)   2014-10-27 16:35:00
這法律基層警察也很無奈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6:38:00
法律是不允許偷了東西就要人性命 但原案不都在拼搏了拼搏這個情狀下 還只是偷東西不能要人命嗎?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4-10-27 16:39:00
但是法律又說現行犯人人可逮捕 啊~是用嘴砲逮捕喔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6:39:00
除非你說 他政在偷東西偷這個行為現實立即下 你扁死他
作者: cwind07 (恐龍時代)   2014-10-27 16:46:00
十足扯屁話 請問你如何知道他身上沒武器 你知道鄭捷被抓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6:49:00
所以你敢肯定 殺人致死的案例裡面沒有徒手?對方手上沒凶器是要怎麼要人命? 如果有案例證明徒手能成立故意殺人罪 你要?
作者: mvpdirk712 (Lumia 5566)   2014-10-27 16:50:00
嗨 古美門大大 何不支持法律人-哥大博士班高材生的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6:50:00
拜托一下好嗎? 什麼時候殺人要用凶器來證明 你找判例或司法解釋來啊 騙人不懂法律?
作者: mvpdirk712 (Lumia 5566)   2014-10-27 16:51:00
連勝文連公子? 連公子很棒耶~別投光遠惹啦
作者: echochrome (Angus)   2014-10-27 16:53:00
他凶器要是藏著槍 見面就賞你一發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6:53:00
光掐死的案例我就可以找幾十幾百個 徒手不能證 凶器?
作者: archon (內湖流川楓)   2014-10-27 16:54:00
徒手都能勒死人了,歹徒雙手健全就算兇器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6:54:00
我已經打上故意殺人罪 你要玩文字遊戲我沒意見 光強盜最你說財產法益而已就已經是天大的笑話...你確定你懂法律? 請把強盜罪的構成要件說來聽聽不要半桶水響叮噹最好法律要證明殺人 還一定要兇器 我都笑死那我如果用雙手掐死你 你說呢?沒凶器? 所以是殺人未遂? 噗...你........
作者: hosen (didi)   2014-10-27 16:56:00
肯定本文專業,可惜風向不對。
作者: mvpdirk712 (Lumia 5566)   2014-10-27 16:56:00
好不好嘛 投勝文一票嘛 ~啾咪咪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獅腹 讚嘆蝨蝮)   2014-10-27 16:56:00
你怎麼知道這賊在屋子什麼地方預先放了一把手槍?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6:57:00
所以如果 歹徒掐死屋主 因為沒凶器 所以不成立故意殺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獅腹 讚嘆蝨蝮)   2014-10-27 16:57:00
好不容易抓到了,不用力壓制,等他掙脫拿槍殺人嗎?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獅腹 讚嘆蝨蝮)   2014-10-27 16:58:00
又或者賊逃跑成功,改天回來殺人洩憤?不管有沒有凶器,用力壓制賊都是必要的賊如果體質太弱,受不了掛掉,那是賊自己的問題.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7:01:00
用手互相拼搏就一直指有財產法益 你是....就跟你說兩人用手和身體互相拼搏 都涉及生命法益 還凶器什麼啦...還財產什麼法益啦
作者: SPEman (speman)   2014-10-27 17:02:00
請問:可能判傷害致死+防衛過當減輕罪責嗎?用手勒脖子會被看成有主觀傷害故意嗎?還是注意義務的違反?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7:02:00
難道如果屋主不是海軍陸戰隊退役 在拼搏過程中就不可能被歹徒掐死嗎? 這跟兇器有什麼關係?如果屋主只是個文弱書生..誰說不可能被徒手勒死的是屋主..法官不需要考量這種可能嗎 以兇器為唯一標準...那部就是法匠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獅腹 讚嘆蝨蝮)   2014-10-27 17:08:00
當事人都說怕壓制失敗會造成二屍三命了,你還在保護財產法益, 更新一下進度好嗎?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7:08:00
那你剛又強調凶器 現在又說徒手要看部位? 那你的凶器?你根本在鬼打牆 胡扯現在有人說只聽信屋主嗎? 是屋主的立場也有50%可能是對的吧..是你在那裡強調什麼生命對財產 只看凶器 才好笑最好也最容易 跟本案有什麼關係 本案就沒有凶器再怎麼容易有何關係 沒有容易的徒手就不能審?那就好啊 那你強調凶器容易幹麻 法官要權衡所有直接間街證據 這本來就是必要程序 還有什麼比較容易的問題?你的文義根本想誘導別人認為沒凶器 就成立防衛過當才是真的吧..被吐巢 才拉了一堆...ㄘㄟ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獅腹 讚嘆蝨蝮)   2014-10-27 17:18:00
不聽屋主說保護生命,難道聽法官心證屋主想保護財產?非常時期拿命下去搏,是很正常的吧?
作者: m82 (消脂努力中)   2014-10-27 17:19:00
你這是認為180公分高的男人徒手不足以致人於死的意思?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獅腹 讚嘆蝨蝮)   2014-10-27 17:19:00
而且把賊打死了,他們家變凶宅,是有什麼好處?變凶宅他們家可能連住人都有問題,財產損失更大.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7:21:00
你文章明明寫原本是防衛財產法益 如果有兇器才會變成
作者: kuo1102 (別來無恙)   2014-10-27 17:22:00
總之被害者不當賊不當強盜侵入人家家裏.怎麼會死?都說拘束賊的自由而不是要殺害他.意外弄死的. 怪屋主喔那操死洪仲丘的士官怎麼不以殺人罪起訴?人死誰願意?台灣法匠的可怕就在注重加害者的人權而少顧到被害者人權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7:28:00
那你文章就亂誤導啊 實務低 跟從財產變成生命有什麼關
作者: death204 (我愛蘿莉)   2014-10-27 17:29:00
所以竊賊空手打不死人!?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7:29:00
係 實務低也不代表法官不該權衡所有直接證據
作者: mvpdirk712 (Lumia 5566)   2014-10-27 17:29:00
哈欠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7:30:00
也不是你突然一句 如果有兇器 就能當作唯一證據什的亂扯....賊身上攜帶凶器的話,那此時屋主要防衛的就不是財產權這句根本鍵盤法官....都講法益了 只要互相拼搏就是牽涉生命法益 還有什麼有凶器才轉的笑話....證據力 跟容不容易有關嗎 刑訴.....強盜罪 準強盜罪的構成要件 不就是 當場施以強暴脅迫如果不跟生命法益有關 哪來的強盜致死罪難到強暴脅迫要有兇器證明?我看你連構成要件是什麼大概都不清楚吧強暴 就是以物理施暴 用手施以物理暴力 當然算強暴...跟生命身體法益無關? 我笑了...那是你根本從頭就亂扯 通說根本沒照德國 也沒說正當房偽藥權衡法益...德法又不是全參照..是你要扯法益防衛要才扯....正當防衛針對現實立即不法傷害 在台灣根本沒有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4-10-27 17:47:00
學生是躺或坐在地上不動 賊在跟你賊跟做在地上不動喔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7:47:00
通說或判例說要權衡法益 只有緊急避難有
作者: cwind07 (恐龍時代)   2014-10-27 17:48:00
鄭節被壓倒在地上時身上還藏有一把短刀 當時誰知道?若他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4-10-27 17:48:00
拿學生比是懶覺比雞腿喔 舉例不要舉鳥例子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7:48:00
沒有的事 你拿德法來講一堆就已經很扯..凶器容易不容易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4-10-27 17:49:00
老師有沒有告訴你舉例不要舉鳥例子,舉鳥例子還不如不舉例
作者: cwind07 (恐龍時代)   2014-10-27 17:49:00
突然抽出再捅 壓的人是會再被捅 扯什麼可以辨別有沒武器完全是馬後屁砲 你還是掂掂少胡扯吧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7:53:00
為什麼緊急避難要權衡 因為 正對正 為什麼正當防衛不用權衡 因為正對不正 這明明刑法就解釋很清楚
作者: mvpdirk712 (Lumia 5566)   2014-10-27 17:54:00
在這邊吵沒意義 那你幹麼還跟別人鍵盤古美門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7:54:00
你對一個用徒手強暴物理攻擊的人 你不施以最大物理反擊這以常理來說也是在搞笑..又不是每個人都是黃飛鴻學過擒拿手..面對歹徒不法立即的徒手攻擊 不以最大物理徒手反擊 那就是找死而已...還要判斷位置 暫停器?這樣不叫生命受到威脅 不然什麼才是...刑法 判案 也要符合一般大眾客觀認知標準 不是瞎扯難道我闖到你家 偷一顆蘋果 突然被發現跟你扭打 你還要先想怎麼樣收力 怎麼樣不攻擊重要位置...那才叫背離常理...你怎麼知道 歹徒什麼背景身分 你怎麼知道他沒學過詠春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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