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dam6693 (丸助)》之銘言:
: 我記得大學時上過一個案例
: 美國某州有某個家經常遭竊
: 屋主很不爽 就在家裏弄了個陷阱
: 結果之後的小偷果然被這個陷阱打傷了
: 後來小偷反告屋主 還告成功了 要到了賠償
: 理由是財產法益不能跟生命身體法益等量齊觀
: 生命身體法益大於財產法益
: 我想這要是在台灣應該又會被說是恐龍法官
: 另外還有些案件是有攜械和無攜械也有差別
: 不過各州的法律都不太一樣
: 這裡就不多贅訴~
你的案例解釋錯很大,哪個老師這樣誤人子弟?
你講的這個事主應該是Connaghan
地點在Denver, Colorado (老大,是你?)
這個案子會導致屋主過失殺人罪成立,最主要的點在於:
屋主當時不在家
既然你根本不在家,當然沒有所謂"自衛"這回事
Castle law只在你認為人身安全受威脅時才有效
而booby trapping倒是在美國各州都是違法的
主要是考慮到消防人員或警方的安全
最後的判決,屋主緩刑6年,罰9500鎂,其實算很輕了
而且這是屋主自行認罪,要是官司打下去會怎樣判你也不知道
以台灣這個案例來說,要是在美國是一定沒事
大概DA就直接不起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