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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憲法法官:若不能取人性命 就不能對死刑妥協
王立柔
2014/10/27 22:50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蘇珊娜.貝爾27日受邀至台大演講時,對尊嚴、平等與自由的關係
提出獨特見解,認為三者之間應互相權衡,但她也回應前大法官許宗力的提問,也就是為
了營救人質,能不能對綁匪刑求?貝爾說,生命跟生命的衝突沒辦法平衡,這是經典的兩
難,但德國聯邦憲法法庭曾決議,若出現飛機撞大樓的恐怖攻擊,不能為了搶救大樓裡的
人,就先把飛機射下來,同理,刑求、死刑也是不能妥協的底線,「如果你不能取別人的
性命,死刑也一樣」。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蘇珊娜.貝爾(Susanne Baer)是當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第一庭唯
二的女法官之一,也是首位公開出櫃的女同志法官,27日受台大法律學院邀請演講,並在
演講時對尊嚴、自由、平等之間的三角關係提出獨特見解,強調這三者必須互相權衡。
進入與談時間後,前大法官許宗力說,他1980年代到德國讀書時,就深受「實踐的和諧」
這個概念吸引,意即兩個基本權若互相衝突,並不是誰勝誰負的問題,必須作出和諧的最
佳解釋,讓兩權不是全有或全無,但這件事情在實務上很難操作、適用,像貝爾的意思似
乎是說,尊嚴不可能完全凌駕在自由上面,要互相做一個協調,所以尊嚴是可以被斟酌的
,這讓他想到一個著名的案例,就是警察可不可以為了拯救被綁架的肉票,去刑求其中一
位落網的綁匪?
許宗力說,刑求是對人性尊嚴嚴重的侵害,但若尊嚴與自由等概念可以互相協調,尊嚴並
非絕對的,似乎代表尊嚴可以被犧牲一點點,刑求在特定情形是可以的?
貝爾回答說,關於這個能不能有所取捨的問題,她要問,尊嚴如果是一個人權,可以被妥
協的話,是不是自由也可以被妥協?這些概念應該是要加總起來衡量的。她以美國911事
件發生後,德國制定的航空安全法舉例說,德國法院處理過好幾次這個問題,也就是如果
有一架要撞大樓的飛機起飛了,在撞到大樓之前,能不能把它射下來?
貝爾說,這是一個經典的兩難,大家都希望一輩子都不要碰到這個問題,誰都不想去處理
,或者當那個扣下扳機的人,因為生命跟生命的衝突是沒辦法平衡的,如果真的很看重尊
嚴,每一條生命都很重要,沒有人有資格去決定哪一條更有價值,因此德國聯邦憲法法庭
最後認為,沒有任何一個乘客可以被射下來;「我們在各層面都感到不安,但我還是簽名
了,因為任何的思考我都做了」,而與不能射殺平民百姓同理,刑求也是不能妥協的底線
,就跟死刑一樣,「如果你不能取別人的性命,死刑也一樣」。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這位德國法官貝爾在今天的講座談及刑求爭議,國際知名的南非大法
官奧比.薩克思(Albie Sachs)即使親身遭受過恐怖攻擊,也堅決反對任何情況下的刑
求;薩克思在其著作《斷臂上的花朵》提到,他曾為流亡中的「非洲國民議會」制定一套
行為準則,當時面臨了許多內部辯論:俘虜南非政府派來消滅他們的人以後,是否允許對
他們用刑,保護自己免於重大危害?
薩克思在著作中回憶表示,「民族之矛」的年輕人當時一個接著一個上台發言,表達他們
的看法:絕對不允許。他們說,允許例外或豁免的那一刻開始,非洲國民議會的保安部門
便會以它來瓦解禁止刑求的原則,他們堅持一定要有清楚、明確的規定,在所有情況下,
無條件禁止刑求,不管對它賦予多麼委婉或動聽的名稱,因為被刑求的親身經驗讓他們明
白,刑求不但剝奪了受刑者的人格,也讓刑求者自己失去人性,也將使他們的朋友、戰鬥
夥伴都變成禽獸。
薩克思也在著作中表示,查閱今天的國際法,他沒看到哪個地方承認只要有倒數計時中的
炸彈,就可以暫時把《禁止酷刑公約》(Torture Convention)晾在一旁,「刑求就是刑
求,就是刑求。你去到阿根廷,刑求就是刑求。你去到智利,刑求就是刑求。在這些國家
,一整個世代的人受到刑求,他們有過切身之痛。他們親身經歷它,對他們而言,刑求這
個難以釋懷的歷史創傷,仍然像惡靈一般糾纏著這個民族的靈魂,他們不可能輕易將之淡
化為想像中的推理問題,像算帳一般毫無感情地計算其利益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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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ef2804cba5a1
4.備註:
反廢死鄉民不開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