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之銘言:
: ※ 引述《colinton (YCL)》之銘言:
: : 其中3槍是造成嫌疑犯左大腿子彈貫穿傷2處致左股骨骨折,
: : 與左手第3 指貫穿傷致指骨開放性骨折,這方面法院認為打手腳是合乎規定,
: : 所以認為警察不用負責任。
: : 不過還有1槍是從嫌疑犯左肩背部直接進入體內 ,
: : 致嫌疑犯受有左肩背子彈穿透傷致血腫、肋骨骨折、橫膈膜穿孔、
: : 腹腔內出血、子彈卡在左側腹壁之致命部位傷害。這部分法院就認為警察
: : 在當時夜間、店內外有燈光,視線尚可,雙方相距甚近,可掌握嫌疑犯動態,
: : 警察受過槍械射擊訓練,且所持警槍裝有紅外線瞄準器 ,
: : 有助精確瞄準等情狀下,居然還打中嫌疑犯的身體部位,所以警察開槍是有過失。
: 你這是誤導吧,問題根本不在於打的準不準
: 然後鄉民很開心的高潮了..........
: 法官判有責任並不是打的準不準,而是在怎樣情況開槍去打
: 請參照前面有人提供的判決書,當時開槍的客觀背景是
: 1.嫌犯遠離警察逃走,無攜帶器械亦無攻擊行為
: 2.警察追兩步,未鳴槍警告即從背後開槍射擊
: 3.先射大腿,再射肩膀其他部位,共四槍
: (該名警察聲稱嫌犯往他方向衝,且有鳴槍示警,之後都被推翻了)
: 如果鄉民嫌字多我幫忙簡略一下,會判有責任的原因在於
: 「警察往一個拔腿背對他跑的嫌犯連開了四槍」
: 這事實把前面什麼怕嫌犯掏槍,槍口指著警察的頭云云....全部推翻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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