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法律人,但是每次看到法律人寫這種文章都覺得很倒彈,為了讓大眾能夠了解
一些法律上概念常常會舉一些例子來說明,同一件事情換個角度會有不同的概念
這個立意本來是良好的,但是這也常常做了一些偷換概念的事。或許原PO文章只是想
給大眾另外一個方向的思考空間,但是這種大異眾人的思維在他的論述之後
卻沒有進一步的去拆解每一個動作所造成不同法律上的結果,我覺得這篇文章反而沒效果
※ 引述《kuro (消滅黨國威權遺毒)》之銘言:
: 4.備註: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315
: 原文標題: 【撲馬想想】屋主勒死賊,賊嚇死台灣
: 據新聞報載,一名屋主回到家時,發現有小偷躲在廁所內,用力撞開門之後,小偷先向
: 屋主揮拳,屋主由於受過搏擊訓練,又為保護懷孕的妻子,最後失手將小偷勒死。屋主
: 我們試著把台灣這個屋主vs.竊賊的符碼翻轉看看。假如今天竊賊是一個經常被家暴的年
: 輕女子,因為離家出走五日沒東西吃,耐不住飢餓闖了空門,未料屋主返家,急忙躲在
: 廁所裡。屋主撞開廁所門後,女子驚嚇之餘向屋主揮拳,結果屋主為了保護懷孕的妻子,
: 將該名女竊賊勒斃呢?民調會怎麼說?
這個案例假設的相當籠統,所以如果這個女子身高180,屋主身高170(事實)
結果女竊賊勒斃呢?民調會怎麼說?
如果女子不只身高180,手腕比屋主的手臂還粗(非現狀事實)
結果女竊賊勒斃呢?民調會怎麼說?
如果女子身高180,屋主打開廁所門後女子一個粗腿使勁踹上屋主門面
結果女竊賊勒斃呢?民調會怎麼說?
:
: 假設今天有一個行乞的少年,耐不住飢餓闖入全家便利商店的倉儲(編按:在刑法上這
: 仍是侵入建築物罪),躲在倉庫門後,店員見狀要將其逮捕,該少年反擊,而店員為了
: 保護在店內購物的懷孕婦女,將少年勒斃。民調又會怎麼說呢?
假設今天有一個毒癮將發的少年,耐不住飢餓闖入全家便利商店的
倉儲,伺機搶劫,店員見狀將其.......
假設今天有一個持刀的飢餓少年,耐不住飢餓闖入全家便利商店的
倉儲,伺機搶劫,店員見狀將其.......
算了不想講了....
: 可能因為正當防衛無罪。屋主需要移送法辦,就是因為法律程序上需要事後釐清當時狀
: 況。既然本案涉及一條生命的消逝,在相關的證據釐清之前,以正當的司法程序,一方
: 面保障被告的憲法權利,一方面表達對生命權的保護,事實上移送法辦一事並無不妥。
: 而最後的難處當然就落在法官的判斷了:竊賊造成的財產損害以及身體傷害有多嚴重?
上面舉的這麼多例子只是想說明一件事情,不管怎麼樣,判決是動態的一切依據說話,
竊賊有無衝撞、有無持有兇器,完整攤在檯面上後就是法官該煩惱的事情了。
說的很雲淡風輕,但是民調內含的東西真的只有這種簡單的判斷嗎?
這裏面應該也有,自有財產未受保障的憂慮與對政府、警察的不信任吧!?
學運暴警還沒找到王卓鈞:我能力不太好
多的是家中遭竊後,找了警察來警察也只能雙手一攤跟你講很難找
有些警察還會只勸你備案,不想讓你報案拿三聯單,多數時候人民還是得摸摸鼻子認栽
我相信有很多人願意奮力一搏也是因為如此的原因,如果我們的警察跟神一樣,這種
竊案既不吃案10個有8個都能抓到,美國的堡壘原則也不會在台灣日漸風行
事實上就不是這樣,不然作者就寫相信警察,家裏被偷,點根菸打電話找警察快又有效。
不需要再多寫下面美國的堡壘原則與現實台灣的相互關係
: 美國確實有「堡壘原則」,侵入家中的竊賊被開槍打死的例子也並不少見。雖然時有爭
: 議,但是「有壞人侵入家中」就可以「懸置法律」(編按:亦即,可以開槍卻不受法律
: 制裁)的氛圍早已形成。美國在獨立成功之時,雖然有將財產重分配的契機,但為了保
: 護地主的莊園,法院亦向現實妥協,將財產權以及家園納入憲法保障,而擁槍權、宗教
: 觀念更進一步強化了家園的神聖,並與「男人」一詞緊密的結合:一個男主人的莊園包
: 含性別的奴役、神聖的財產(包含奴隸)以及不可侵犯的隱私。時至今日,美國某些州
: 可能是先進國家中,正當防衛最被濫用的地方。
: 沒想到在全球化之下,台灣也漸漸開始沈浸在這種爽快的屠殺感。然而,這個屠殺感卻
: 又跟「社會底層」、「前科累累」、「男性竊賊」、「家園堡壘」、「家庭幸福(懷孕)
: 」、「未知恐懼」等符碼相連結。這些「文化情緒的判斷」,在在地影響每個人對於防
: 衛過當的判斷,當然也可能影響法官的判斷。我改的三個例子,都可能改了法律不判斷
: 的事實。
: 由於這些文化的影響,很多民眾認為屋主的犯罪有其不得不然,那麼小偷的犯罪有沒有
: 不得不然呢?這個問題是不是應該在我們的情緒判斷中留有一席之地呢?每個人對「不
: 得不然」的想像各有不同,那麼,到底是誰的「不得不然」之標準,才可以成為裁判的
: 依據?這都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吧。
最後面這邊作者想表達的意思相當多,也相當混亂
1. 小偷犯罪有沒有不得不然?
2. 對於小偷犯罪是不是應在我們情緒判斷留有一席之地?
3. 誰對於不得不然的標準可以成為裁判的依據?
於我而言當然是支持與現行中華民國法律相違背的,於自己"住宅"內有堡壘原則
希望這個原則能夠最起碼的保護個人財產,進而影響法官的判決
本文雖留下了相當大的開放空間,但是脈絡一貫的看下來,縱使作者沒有袒護小偷的意思
但也是對小偷的角度留了相當大的辯論空間,甚至作者也沒有表態自己對於小偷的態度。
乍看之下好像給了很多東西給人思考,但實際上只是用了一些偷換概念甚麼都沒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