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聞敘述,何姓屋主第一時間主觀認為小偷有機會攻擊孕妻,也可能持有武器,顯示
何姓屋主第一時間應該非常驚慌。另外兩者互相扭打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合理期待何姓屋
主有能力判斷小偷(其實應該叫強盜)已經無法回手,能夠冷靜判斷生命財產威脅已經解
除?
倘若答案是不行,想請教版上法律專家,何先生是否能成立過失?前文版友提到的「期待
可能性」,Google 起來好像也能套用在過失。能不能說:何姓屋主第一時間受到過度驚
嚇,加上雙方扭打時無法思考,依常理根本不能期待何姓屋主有冷靜觀察對方危險性是否
解除的注意能力,所以不成立過失而阻卻違法?
呂律師舉「戀愛稅」的例子和本事件也有所不同。前面也有板友提到:「戀愛稅」事件,
是情侶後來找到流氓,把流氓綁好再毆打,情侶其實有機會冷靜的判斷對方沒有攻擊能力
,這跟本案何姓屋主完全得靠在大受驚嚇加上扭打當中的臨時反應來判斷根本不同。
每個人都有人權,小偷的命也是命。但小偷的命也是命,不代表何姓屋主在第一時間必然
有足夠應變能力或是能冷靜反應,個人不是學法出身。想請教能不能用這個理由去幫何姓
屋主,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