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410280414-1.aspx
中央社 2014/10/28
金管會研議開放大陸期貨交易人可以透過台灣的期貨經紀商,投資國外大陸認可交易所的
期貨商品。
金管會並修正期貨商設置標準、期貨商管理規則、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證券商經營期
貨交易輔助義務管理規則、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及期貨結算機構相關條文。
兩岸期貨業務往來日益頻繁,因應未來開放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
大陸地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設置的分支機構,來台從事期貨交易以拓展期貨商的業務範圍
。金管會今天增加大陸地區的交易人列入期貨經紀商可以擔任代理人。
金管會解釋,所謂代理人為從事代理登記、申報稅捐等事宜。
金管會說,台灣已經開放大陸境內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可以投資台灣期貨商品,但是台
灣還不是大陸認可的交易所,所以大陸的期貨交易人不能透過台灣期貨商來台投資期貨商
品。
業者向金管會爭取,大陸的交易人可以委託期貨經紀商投資大陸認可交易所的期貨商品,
金管會也正在研議中。
為了預做準備,金管會放寬期貨經紀商可以擔任代理人的對象,增加了大陸的交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