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比較不懂得的是~~
為何每個類似的支持者都求這個屋主的一方要有
十分高明的"先見之明"?
知道對方只有偷竊犯意沒有傷人動機?
這又是如何知道的?
我們都知道有所謂預備犯罪行為~~
一個動機不明,情緒緊張的犯罪者,是要如何判斷它的危害能到哪裡去?
一般人如何去判斷所謂我已經確認這位小偷已經沒有危險了?
為何類似的見解都是要求屋主要負判斷責任?
而不是要求由小偷本身做出明顯的被制伏行為,才算沒有危險?
小偷本身有說我投降?還是有聽屋主的話趴下4肢著地?
為何舉證的方式與責任都是往不利屋主的方式發展?
我們都知道舉證之所在就是敗訴之所在!!
為何不是由小偷舉證他並沒有危險?
小偷做了何事?他只要負責拼命抵抗後就沒事了嗎??
所謂無罪推定應該是對雙方都是無罪推定~~
舉證責任應該由告訴人發起~~
試問~~為何論證方式是往要求屋主不應該做哪些事發展?
而不是小偷應表現出哪些行為才算是沒有往更危險的作為這種往屋主有利的論證發展?
被壓制到怎樣的程度一般人才能知道小偷沒有更加一步的危險?
我怎看不到任何這樣的法律人見解?
這位小偷符合嗎?
法律是怎樣認定的?
事實又是如何?
落差到哪裡?
作為一個法律人~~應該是比我這樣的一般人更加懂法
法律的進步不就是應該由這樣的人來做嗎?
怎會將現行法律作為一個完美的個體~~
再來依法論法而不去思考背後的問題?
這些人真的都是民粹嗎?
這些人的怒氣有這樣不可以理解嗎?
而身為一個法律人~~
或是說....身為一個人....
該堅守的核心價值又在哪?
法律就是處理人與人的問題!!
失去了這份底線~~
赤裸裸地依法論法而不思考如何處理問題~~~
就算是無心之過
與法匠又有何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