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轉錄自撲馬(沈柏洋)FB:關於屋主與賊的案子....
留言人: Cherry Chen(老師?)
近來針對「屋主防衛vs侵入者死亡」的新聞
,呂秋遠律師與撲馬律師似乎都認為屋主涉嫌防衛過當
,這我有不同意見,尤其我認為呂秋遠律師在其FB的文章中存在誤解與偏頗的假設。
先說同為法律人的結論:
本案的事實是侵入者與屋主扭打(屋主有權逮捕現行犯,即使屋主先動手
,亦無問題。反之在法律上入侵者一動手,就有傷害、準強盜等問題)
,屋主以學過的擒拿術目的只在制服竊賊使其昏厥,合乎比例原則,是為正當防衛。
且在那千鈞一髮的緊急情況下,主客觀上均從無預見「昏厥=死亡」
,在刑法的評價上,過失致死亦不成立,應該無罪。
民事賠償上亦同可援引正當防衛規定而無賠償責任。
壹、防衛過當之謬誤
屋主僅係「正當防衛中有無過失」問題,沒有「防衛過當」的問題!
這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很可惜,不知大律師在事實認知上是否刻意偏向竊賊而對屋主嚴格看待?
並據此認定屋主屬於「刑277II傷害致死罪3~10年」,而非「刑276I過失致死~2年以下」
,還說檢察官放水...Orz
更重要的是,假設(只是假設)一個前科累累的毒品、竊盜慣犯,在被發現的當下
,若不是想逃,而是表現出由偷變搶,甚至打算殺人滅口,這都不是不可能的
,檢審辯(屋主有辯護律師沒?)都應該好好探究。
並貫徹「無罪推定、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好好去處理本案。
(一)防衛過當
在本案可簡化為「不合乎比例原則的防衛強度」,
要探討是否有「故意犯罪&加重結果」問題。
例如,員警處理醉漢鬧事,制止之時醉漢「舉拳欲毆打員警」
,員警掏槍「瞄準其右手射擊」,後醉漢流血過多死亡;or醉漢持刀要砍死員警
,但員警「直接瞄準心臟射擊」。
1、防衛過當:員警「故意射擊右手」or「故意射擊心臟」:
這部分我們就要探討「一定要開槍嗎」「一定要擊斃嗎?」的問題
,如果沒必要,那麼就有防衛過當而論以「傷害」「殺人」問題。
防衛過當,就不能「完全阻卻故意傷害之違法」
,「傷害」這部分「有」不法行為存在
,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23但書)
2、防衛過當中過失:
「打右手流血過多死亡」這部分要員警對其死亡之結果「有無過失or預見可能」?
如果有,合併全面的「傷害罪」才有「傷害致死罪」的問題。
(二)正當防衛中過失
在本案可簡化為,處理「正當防衛行為中有無過失」,要探討是否有「過失犯罪」問題。
例如,員警處理醉漢鬧事,制止之時醉漢突然拿出開山刀砍傷員警手臂
,並欲砍死員警。員警掏槍欲射擊其持刀右手,情急中失去準頭而誤中醉漢心臟
,醉漢就死了。
1、正當防衛:員警「故意」持槍射擊持刀右手:
「射擊右手」這部分符合比例原則,屬於正當防衛=阻卻違法=行為無「不法」
,即使打傷,也不成立「故意傷害罪」。
換言之,「傷害」這部分已經「沒有不法行為存在」
,再次強調:「傷害的不法行為不存在」。
2、防衛中過失:在防衛過程中,生死交關千鈞一髮,「不小心」誤中心臟:
「擊中心臟」這部分要討論誤擊「有無過失」?
如果有過失,才有「過失致死罪」的問題。但絕不是論「傷害致死」。
(三)結論
從上面的說明,大家應該可以了解,問題在屋主可否以強制力制服歹徒?
若可以,接下來要問,屋主的手法是否合乎比例?
在那種緊急情形中,我們應否容忍正義的一方可以有某種程度的緊張與失誤?
如果應該,那麼本案就不存在故意傷害的前行為,後面的過失致死,也不能成立。
貳、僅強度不同,不是堡壘不存在。
法律的適用,必須顧及一般人民法感情,而不是說不出個道理
,只因自己由一知半解的法邏輯推演的結論,與社會大眾不同
,就以「法律人的專業傲慢」對一般社會大眾的法感情嗤之以鼻
,動輒蓋上「人民公審」的大帽。
「有形的家」本身,它在功能上可以作為一個與他人明確區隔的場所
,作為一個守護財產、生命、身體的所在,這不論在美國或台灣
,甚至全世界,都是一樣,我們當然可以稱它是一個「堡壘」
,差別只在我們有區別侵害種類與保護強度的不同罷了。
但是,家若被惡人入侵,那麼堡壘反過來會成為一個「隔絕的空間」
,可能阻斷你的生機,可能遮斷外界的視聽,讓你呼救無門。
一個原先保護的所在,成為比街道上更加危險的地方。
例如一個人在街上開放空間毆打你,對比於闖入你家關起門來打你
,哪一個更令你驚懼?所以,刑法對侵入住居單獨成立一罪
,對侵入住宅竊盜有加重規定,基本的思想都是由此而來。
同樣的,開放空間,被侵害者可以較輕易逃走,在密閉的家中
,可能「奪門而出」的「一秒鐘」就是你生死存亡的一秒鐘。
所以,在這種情形下,對於「在街上、在家中」
我們所能容許的防衛強度本應有所不同,這是自明之理
,與美國的差別只在我們不能「不分情況」「直接把入侵者幹掉」。
那麼可否「區分情形」而幹掉入侵者?當然是可以的!
例如入侵者要偷東西,但狹路相逢後他改成要姦殺你
,你可否直接幹掉他?當然可以!入侵者進來就是要殺你
,你可否直接幹掉他?當然可以!
至於姦殺、殺人是否唯一死刑,那是兩回事。
一個是事後國家好整以暇的行使刑罰權,要考慮的事情很多;
一個是當場的急迫侵害,連一秒鐘的思考時間可能都不可得,絕不能相提並論!
這個世界上,若看事情的觀點不夠全面,得出的結論就會大有問題
,這在法律的適用上也是一樣的。
另,法學不是真理,而是隨時會順應時勢而變動的
,千萬不要拿著「懂法律當令箭」(君不見修法之頻繁?
法學上昨是今非的變動多得是)。
又若法邏輯推演出結論不符合民眾法感情,應當先行反思
,而非指摘民眾不懂法律,以免落入專業的傲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