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媽爭論說男女朋友的定義
我媽是秉持著說 沒有結婚之前大家都只是朋友 就算是男女朋友也是一樣
所以交往的過程,每個人都有權利去認識其他新的人,多方比較
也不需要特別報備,
但我認為說,交往了就是一個承諾,當然對方要跟異性朋友出去
正常來說不是都要知會一下另一半嗎?
而我媽又說了: 為什麼要特別報備? 別人有已經說了要嫁給你了嗎?
還沒有結婚之前,大家都只能算是朋友,就算發生關係也是你情我願,
怪不了誰啊...
我聽到這就莫名更怒了XDDD 我說
既然這樣為什麼全天下人何必追女朋友追得這麼痛苦
我媽說 本來就是阿 難道你沒看過人家求婚也會拒絕的嗎?
既然人家又還沒有要嫁給你,又沒有論及婚嫁,這樣彼此就什麼都不算阿!
說到這裡突然...講不下去了
因為男女朋友這個在法律上似乎真的沒有公信力?
如果依照我媽的理論 九把刀劈腿好像也沒錯了?
因為小內又還沒決定要嫁給他 小內也可以跟別人怎樣啊?
這樣感覺起來 男女朋友這種關係根本好像沒有什麼保障QQ
到底是我的觀念老舊 還是該說我媽的觀念太開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