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USCO (其實統計沒那麼難)》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 聯合新聞網
: 2.完整新聞標題:
: 熱戀買房登記女方名下 分手還是男方的
: 3.完整新聞內文:
: 高姓男子與劉姓女友熱戀期間,購買房屋登記在劉女名下,後來感情生變,高要求將所有
: 權移轉到他名下遭拒而興訟;新北地院審酌從接觸房仲、繳房貸、管理、出租全是由高經
: 手處理,認定屬「借名登記」,判決高是房屋真正所有權人,房屋應移轉登記。
類似的新聞好像不止一件
可是為何還是一堆女生迷信房子要登記在自己名下??
除非女方打算偷偷變賣房子
否則付錢的只要留下足夠證據 應該都可以把房子要回來
至於財產分一半
是指"婚後"增加的財產差額分一半
假設男方的財產是婚前就擁有的 那麼女方佔不到什麼便宜
如果A在婚後用自己婚前賺的錢買房子 登記在B名下
就算事後離婚A應該還是可以把房子要回來 (假設A沒有犯什麼錯)
頂多麻煩一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