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
其他不正當方法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罰鍰20﹪,獎給檢舉人,獎給檢舉人,並為舉
發人絕對保守秘密。另舉發人如有參與逃漏行為者,不給獎金。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
用本條獎金之規定。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3日內, 通知
檢舉人領取檢舉獎金。
舉例來說:
蔡先生 將價值 6000萬 的房子
以 2000萬 賣與其 能幹的助理
財產的移轉有下列各列情形之一時,雖然沒有贈與之名,
而有贈與之,稅法上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也就是說檢舉人能得到獎金
6000萬 - 2000萬 = 4000萬
4000萬 - 220萬(贈與免稅) = 3780萬
3780萬 X 10% = 378萬 (應課贈與稅)
檢舉獎勵 = 378萬 X 20% = 75.6萬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
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至2倍之罰鍰。」
如果罰兩倍就是 151.2萬~~
大家不覺得很好賺嗎?
更不用說那總黑心企業 都是億來億去
有大家都不檢舉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