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ervelo1995 (立志做個閒人)》之銘言:
: 突然想到一個今年頗夯的議題: 竊聽
: 如果甲方透過「不當手段」取得乙方的私人資料, 並公開使他人知道, 這樣算不算觸犯
: 刑法353條妨害秘密罪呢?
: 刑353-1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 部位者
: 我絕對沒有針對某人, 如果有巧合...........那一定是巧合辣~~~~
如果是利用竊錄或竊聽工具得到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確實構成妨害秘密罪阿。
但是如果是派"人"利用"耳朵",聽得的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那就非妨害秘密罪囉
所謂不當手段,是否能夠構成妨害秘密罪,很抱歉 就是只有利用工具的這一種才構成。
如果是買通內部人士得到的資訊,除非該秘密是構成營業秘密法的營業秘密。
否則不然很抱歉,法律只處罰那個"爪耙子"。
得到他人洩密出來的資料在散佈的人,是沒有犯罪的喔^^
刑法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還是找個內鬼來洩密比較省事,又可以脫離法律處罰,而且對方還不敢查哩^^
因為疑人不用 用人不疑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