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im (@@@@@@@)
2014-11-05 21:28:53背信罪 刑法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講白一點,就是背叛雇主,是觸犯刑法的!
今天不管是用什麼方式得到這份名單
1.竊聽(刑法315-1條)
2.內鬼洩露(刑法342條背信)
除非你硬要拗是劉文雄公佈,
那我就沒辦法!
蔡正元,不論1.或2.的選項,
你都是因為自己或他人的犯罪行為,
而得到它的。
還喜孜孜公佈,
這點法律都不懂還當立法委員,當個鬼啦!!
※ 引述《alog (A肉哥)》之銘言:
: https://www.facebook.com/tsaichengyu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