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鉅亨網
2.完整新聞標題:
房仲真的賺很大?
3.完整新聞內文:
內政部認為房仲收費太高,有意調降房仲收費費率,將現行「服務報酬百分之六」的上限
規定,修改為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方式。但是,內政部似乎管太多了,在自由經濟社會,
房仲的服務報酬多少,應由業者與消費者雙方自行議定,只要不超過上限規定,內政部就
不要干涉。
內政部在民國八十九年間訂頒「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房仲業者或經紀
人員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服務報酬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的百分之六,這
百分之六的仲介費用指的是「最高上限」,買賣雙方當事人可以視實際狀況,在此範圍內
自行與房仲業者商議其所收取的服務費額。
買二賣四的行規
目前房仲業有所謂「買二賣四」的不成文行規,也就是買家需支付成交價的百分之二、賣
家則需支付成交價的百分之四作為仲介酬勞,這種仲介價碼已經行之多年,但因市場競爭
激烈,業者的仲介費收取早就自動降價,現在一般行情為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
內政部認為房仲收費太高,顯示出官員對房仲這一行了解不夠深,房仲賺的是辛苦錢,房
仲的工作時間很長,一般上班族是「朝九晚五」,上班八小時,房仲則是一大早出門,到
晚上還要拜訪客戶,每天工作十多個小時,很可能跑了好幾天還找不到一個客戶,很多新
進的房仲人員吃不消長時間工作、苦無業績而離職,房仲的流動性相當大,這一行的辛勞
不是局外人可以想像。
房仲賺的是辛苦錢
法院有個案例,屋主委託房仲公司售屋,雙方講好如果買賣成交,屋主要付一百二十萬元
的仲介服務費給房仲,但成交後屋主反悔,認為房仲在簽訂仲介委託書之翌日,即覓得買
主,房仲工作僅短短一天,竟能拿一百多萬元之報酬,顯然不成比例,因此不願給付仲介
費,雙方打起官司。
法院最後判決屋主敗訴,應給付一百多萬元給房仲。法院指出房仲公司扮演居間人的角色
,仲介委託契約為「居間契約」,於買賣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即得請求報酬,仲介公
司於接受客戶委託前,平日須花費甚多人力、物力蒐集區域不動產相關資訊,以便在接受
委託後,得以手上掌握之潛在買方迅速配對,加快交易之成立,不能因為房仲公司在一天
內找到買家,就指其獲得高達一百多萬元之報酬不成比例。
平常就要蒐集資訊
法院的判決打破一般人以為房仲收費太高的迷思,房仲的服務報酬多少,應由業者與消費
者雙方自行議定,雙方跟著契約走,買賣成交後,房仲就可以請求服務報酬,不能因為房
仲公司在一天內找到買家,就指其獲得報酬與工作時間不成比例。大家只看到房仲一天就
賺一百多萬,卻忽略了「仲介公司平日須花費甚多人力、物力蒐集區域不動產相關資訊」
。
其實,內政部想要調降仲介的服務報酬,主要是二年前監察院的一項糾正案,監察院認為
,內政部所訂的「不動產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未能考量仲介的「服務報酬」與其「勞
務的價值」是否相當,以及不同地區房價差異,徒增交易成本之不合理現象,要求內政部
檢討改進。
政府不要多加干預
內政部為了向監察院有所交待,才研擬修正仲介報酬計收標準,並要對不動產仲介業進行
服務品質大抽查,視查核結果決定是否調降房仲收費費率。但內政部做法並不妥適,因為
服務品質與仲介費不能劃上等號,房仲公司的服務品質如果不好,消費者自然不會上門。
仲介報酬標準已經有百分之六的上限規定,基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買賣雙方當事人
視實際狀況,在百分之六的範圍內自行與房仲業者商議其所收取的服務費額。業者只要將
報酬標準記載於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上面,讓買賣雙方事先充分瞭解,這就夠了,房仲
業者服務報酬應該多少,由業者與消費者雙方自行議定,政府不應再多加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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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ag.cnyes.com/Content/20141029/B3DCEFF3F5794573A4CE7E31891F07C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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