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vekyoko (要出國真的好難)》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剛剛接到高雄市刑大的電話
: 警察說 我在民國99年 有推文說
: "連大樓管理員都知道這是___店"
: https://www.ptt.cc/man/Salary/DE44/M.1309994417.A.8B7.html
: (有板友幫我找到 我記得當初我有GOOGLE查過 查這樣講的
: 也是怕原PO上當 這樣有事嗎)
: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292773109.A.65C.html
: 我那時候 好像是看到這個 才好心提醒的@@
: 現在連我總共有18個人被告
: 警察說 應該是妨礙名譽
: 我會收到地檢署的通知
: 請問一下 我接下來該怎麼辦
: 按照上面的通知 去高雄 然後檢查官問話嗎
: 請問這樣告的成嗎??
: 請板上大家給我意見 現在有點緊張
1.追訴期為兩年(還六個月?痾)忘惹,
但是是從被害人"得之"後才有效
換言之,你如果無法舉證
對方拿20年前的文章說
我現在才知到也行
2.警局是都可以伸請轉移的
除非是到我家附近的
"台北地檢署"伸告
那對不起
南部的鄉民你還是得乖乖上來一趟
當然像我這住附近的影響比較小
3. 其實說要告怎樣都可以都可以告
例如在我這篇文章下面
不論推啥我都能告
(但是會不會起訴又是一回事)
這是法律給人訴訟的權力
順代一提 網路上九成以上的訴訟
在偵查庭就會被擋下來
以上是我被告的經驗
最後不起訴處份
結論給原po:
做好功課,安心上路,九成以上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