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ahaha99 (此方不可長)
2014-11-11 04:30:55※ 引述《victor3099 (victor3099)》之銘言:
: 為了救扁隨便用不實謠言犧牲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真的很可恥
嗯, 該澄清的要澄清, 該導正的要導正,
不過沒有辦法改變一個事實,
就是當初對扁的指控千萬條,
現在實際定罪的還是龍潭案,
而龍潭案的認定標準叫做「實質影響力」這個前所未有的東西。
那什麼叫做實質影響力? 什麼程度的實質影響力才算構成要件? 認定標準為何?
好, 你說總統當然對一個小小的管理局, 能夠有影響力, 我認同,
但為什麼林益世就不適用「實質影響力」了?
阿扁老婆的確各種收錢, 來者不拒, 我認為總統也不可以這樣,
但是什麼, 法律最重要的是公平, 你可以看看司法院跟法務部的標誌長什麼樣。
所以什麼, 說明了「實質影響力」不是一個有標準、
完全成為法官自由心證的判決準則。
這根本違反法治國的概念, 好嗎,
尤其「實質影響力」甚至不是任何一個條文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