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陳佩琪條款三讀 候選人公職配偶可站台

作者: a5378623 (黑雲)   2014-11-11 11:44:30
※ 引述《drjc (ani)》之銘言:
: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條修正案,增訂陳佩琪條款,讓公務員配偶
: 及二等親內姻親、血親,可公開站台助講。
看了鄉民們的噓文讓我好混亂QQ
有人說「本來就沒有違法,不要抹黑陳珮琪」
有人說「這只是某黨開脫,不要牽拖陳珮琪」
可是這兩種觀點是矛盾的啊!
如果陳珮琪真的沒有違法,也不需要修法幫某黨開脫;
如果是某黨要幫自己開脫,那就表示陳珮琪也有違法。
換句話說,陳珮琪和某黨親屬是共同進退的,而整件事真正的問題是,某黨自己不遵守規
則,卻還有臉砲轟別人,這種雙重標準才真正令人不齒。
可是一下說陳珮琪沒有違法,一下又回去砲轟某黨親屬,這和某黨有何不同?
只能說某黨的洗腦教育真的很可怕,儘管許多人已經意識到某黨的爛,卻無法在思考的時
候擺脫某黨的爛QQ
(對了,各家媒體都用「陳珮琪條款」,所以不是TVBS的錯啦)
作者: championtsai (公平 正義 救台灣)   2014-11-11 11:45:00
需不需要我給個噓你的理由?
作者: blaz (開花大叔)   2014-11-11 11:46:00
你沒犯法,我故意說你犯法還修法侮辱你懂了沒
作者: SuperUp (( ̄▽ ̄#)﹏﹏)   2014-11-11 11:47:00
動一下你的腦 法條早就有鄉民貼出來了
作者: OPWaug (哼哼)   2014-11-11 11:49:00
不想動腦好歹也翻一下文章好ㄇㄇㄇㄇㄇㄇㄇㄇㄇ
作者: larenz86 (EINE)   2014-11-11 11:49:00
你有沒有想過一種可能:陳佩琪不在此次修法的範圍內?
作者: mOoOm ((=ΦωΦ=)~口苗~)   2014-11-11 11:49:00
作者: rock123520 (甲霸呆先)   2014-11-11 11:50:00
==== 邏輯不好請不要出來秀下限 ====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4-11-11 11:50:00
某黨是配偶+兩等姻親嗎 你有沒有搞清楚
作者: OPWaug (哼哼)   2014-11-11 11:50:00
所以她違啥法你說說看你說說看阿阿阿阿啊
作者: SuperUp (( ̄▽ ̄#)﹏﹏)   2014-11-11 11:50:00
你會覺得有矛盾是因為你的邏輯和集合没學好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4-11-11 11:51:00
還是郝市長是連勝文的姻親之類 才適用此修法?y
作者: trubasa (貓仔)   2014-11-11 11:52:00
陳沒違法>硬坳違法>為了其他人修法>硬坳是陳條款?其實這兩句不衝突的?
作者: larenz86 (EINE)   2014-11-11 11:53:00
我只說有這種可能(以對照文中論點),但我並沒說她不在範圍內~
作者: sofaly (沙發椅)   2014-11-11 11:54:00
請問 陳佩琪條款 是誰說的??
作者: blaz (開花大叔)   2014-11-11 11:54:00
幫某黨的抹黑行徑開脫,你沒搞懂你因為開脫是某黨其他親屬嗎…(facepalm
作者: vaude (濃睡不消殘酒)   2014-11-11 11:55:00
佩琪醫生邊看病邊上FB拉票 病人敢不投柯嗎 應該立刻辭職吧
作者: sofaly (沙發椅)   2014-11-11 11:55:00
問題點是 沒有修法 陳佩琪 也沒有違法
作者: jackythere (轉角見到鬼)   2014-11-11 11:55:00
幫kmt硬凹
作者: sofaly (沙發椅)   2014-11-11 11:56:00
所以為什麼要叫做 陳佩琪條款 ??
作者: jackythere (轉角見到鬼)   2014-11-11 11:56:00
本來就沒違法是在條款什麼
作者: melonlon (冬天的貓餅)   2014-11-11 11:57:00
嘖!我還以為洨陰熊又開新帳號
作者: SuperUp (( ̄▽ ̄#)﹏﹏)   2014-11-11 11:57:00
小英雄没有這麼盧啦 雖然講話三分真七分假但很有條理
作者: blaz (開花大叔)   2014-11-11 11:58:00
想紅只好幫你了
作者: johnps (皮卡~)   2014-11-11 12:02:00
原po邏輯有點神
作者: GARRETH (GARRETH)   2014-11-11 12:05:00
紅的喜氣
作者: rain90104 (小黃瓜)   2014-11-11 12:10:00
作者: cppwu (肩膀痠痛 ..)   2014-11-11 12:23:00
曖昧不明之處用法律定義清楚 很難懂嗎 ?
作者: y60710 (Whatever)   2014-11-11 12:27:00
候選人公職黨友可站台 才是這條款的真面目
作者: MADAOTW (MADAO)   2014-11-11 12:31:00
活在二元世界思考模式
作者: shadeel (123)   2014-11-11 12:42:00
又是這隻蛆蛆
作者: amethyst1101 (水電工阿賢)   2014-11-11 12:43:00
恩,你在講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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