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魯最近發現某個領著我納稅錢的民樸竟然帶頭違法,
而且一次違法好幾項( ‵□′)───C<─___-)|||
聽說總統老是說依法行政,有沒有公務員罰則的八卦?
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C0041000
第六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
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有關之選舉活動。
第七條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0m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
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第九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0m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0m、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
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0m、其他政治團體或公
職候選人之旗幟0m、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0m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0m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0m。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
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十八條
憲法或法律規定須0m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
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