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哈看到一篇北區國稅區發的新聞,
http://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81/9179869699296214599
個人向國外業者購買軟體、電子書等虛擬商品,如單筆給付金額超過3,000元者,應依法
由買受人繳納營業稅
本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反應於手機中購買App軟體或電子書等虛擬商品,都未曾
收到業者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疑涉有逃漏稅等情事。
本局說明,個人如係向國內業者或國外業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購買虛
擬商品,則賣方應依法開立發票予買受人。但若係向國外業者(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
業場所)購買虛擬商品,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者,則買受人應依法繳納
營業稅。
本局舉例說明,A君透過手機上網向國外業者(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購買
App軟體,給付金額為2,000元,則免繳納營業稅;若給付金額為5,000元,其應納營業稅
為250元(5,000*5%),且A君應於付款後次期15日內填寫「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
(408)」向公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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