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疑他抓耙子 惡男踹癱鄰居判4年半(中壢唐伯伯事件後續)

作者: indium111 (#ttyhg)   2014-11-19 04:23:20
※ 引述《jimlucky (......)》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中時電子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疑他抓耙子 惡男踹癱鄰居判4年半
: 3.完整新聞內文:
: 今年1月一名剛出獄的溫姓男子,因為懷疑鄰居當「抓耙子」害他坐牢,
: 上門狠踹把人打到半癱,惡劣行蹟還引起網友聚集抗議,現在法官以重傷
: 害罪判處四年半徒刑。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118004573-260401
: 5.備註:
: 不知道有多少人還記得2月初一群網友去中壢堵溫姓惡霸的事。當時認識了唐伯伯兒子
: 唐大哥,這篇是唐大哥請我代PO的。
: 只是我看完新聞挺無奈,把人像是處刑的方式打成癱瘓,關個四年半就沒事了 =.=
半夜無聊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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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78.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http://laws.mywoo.com/3/8/46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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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7條叫做傷害罪,278叫做重傷害罪
其中兩者的差別在於重傷害罪是要有把人打成重傷的犯意
除非有讀心機,不然應該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了吧?
法官的判決應該是根據傷害罪中的傷害致重傷者
主播念重傷害罪,後面記者念傷害致重傷罪
主播應該是照文字稿在念的
傷害致重傷者,刑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只能說法官的權力真大,三年跟十年對一個人的人生而言差很多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11-19 04:55:00
重傷害有定義的....參酌10條4項
作者: pojohn (矇著臉代表武功高)   2014-11-19 04:57:00
在法院 法官就是神 你今天才知道嗎?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11-19 05:16:00
重傷害有客觀標準 不是法官想判你重傷就可以判至於重傷害故意 或是 傷害故意最後導致重傷可以從加害者的攻擊部位 使用武器判斷出例如加害者直接拿鐵棒尻被害者龍骨往死裏打 或是加害者在追打過程中被害者為了閃避追打跌落涵洞內癱瘓
作者: ChangetheWay (換條路走,世界更大~)   2014-11-19 05:20:00
法官是少數沒監督制的職業(喝花酒收回扣不算在內)因為判決沒有絕對的對錯或好壞 基本上很難評鑑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11-19 05:20:00
結果看起來被害者都癱瘓 但277 278較接近哪個自己判斷
作者: blmp1234 (霸氣龜頭哥)   2014-11-19 05:29:00
法官監督機關不是問題 問題是法官的考取制度....硬要弄個監督機關會變成在判決時要考慮更多東西
作者: wego5566 (WEGO!)   2014-11-19 05:52:00
原PO的問題不是在重傷要件認定 是行為人犯意的認定這種事情就去看判決書就知道法官怎麼判了去看完判決書再靠盃法官也不遲 現在根本只是臆測
作者: drigo   2014-11-19 05:54:00
把刑法總則、分則看完, 就知道刑事案件的法律框架是怎樣去判斷的...法律不是網路翻翻法條就認為的那樣子而已
作者: wego5566 (WEGO!)   2014-11-19 05:55:00
所謂的法官監督 就是靠判決書 判決書得要載明心證過程不看判決書就來批判判決結果 根本是人民自我放棄監督
作者: dostey (Dos)   2014-11-19 05:56:00
台灣需要可制衡的人民法院:調查起訴審判->政府法官/檢察官
作者: spring29767 ( )   2014-11-19 06:03:00
應該要像德美日做人民參審、陪審,制衡法官權力
作者: amokk76267 (三重麥克杜漢)   2014-11-19 06:06:00
陪審在台灣會很慘 都被威脅利誘
作者: drigo   2014-11-19 06:07:00
各地方的律師公會也會就當地縣市的法院、地檢署的司法官做評鑑, 評斷各法官或檢察官的辦案品質如何, 再公佈在公會網站上, 近年還有沒有這樣做不太知了
作者: awangya (阿丸兄)   2014-11-19 09:17:00
所以台灣法律鼓勵把人打癱瘓?反正關個4年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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