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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5月14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田委員秋堇等26 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
死亡後為之。
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或以無心跳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及公
告開放無心跳器官移植種類為之。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
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田委員所提出的第四條,在無心跳判定這個部分,
因為心跳、呼吸停止本來就是醫療傳統死亡判定的方式,是不是要把無心跳判定寫在這個
條文裡面,其實在登錄中心去年召開的兩次研商會議中有一些討論,在實務面是覺得如果
把傳統死亡判定的這個依據寫在法條裡面,在整個醫療運作的時候不見得會符合個別案件
的需要,所以我們建議是不是可以免納入無心跳判定的相關文字?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在立法說明中已經寫得很清楚,新的馬
德里宣言已經提到為了器官移植的腦死及心跳死亡的定義要用法律來定之,最主要是因為
死亡是一個過程,哪個時間點算死亡、哪個時間點是藥物要介入的時間,這對器官的摘取
非常重要。既然國際的馬德里宣言提到器官移植的腦死和心跳要用法律定之,那我們就把
它訂清楚,副司長剛才說對一些個案會有困難,大概是什麼個案?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
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其實無心跳判定本來就是一個醫療傳統的死亡判定方式
,而腦死則不然,所以才必須在器官移植條例中特別訂定腦死判定以及相關的準則。根據
登中實務的資料,無心跳死亡的器官移植是以腎臟的移植為主。在心跳停止這個部分,各
國的判定時間從2分鐘到10 分鐘不等,在登錄中心邀請相關的移植專家討論這個議題的時
候,確實是有一些共識,我們比較可以接受的是5 分鐘,但這是在醫療實務上的共識,我
們還是必須按照個案的情況予以彈性的處理,因為在實務面上,在國際也有以2 至10 分鐘
去做判定,如果我們把它寫得很死的話,在法上定之對於一些個案的判定反而會有一些綁
手綁腳的情形。
田委員秋堇:對不起,副司長說寫得很死,但是妳有沒有看清楚我的條文?我覺得條文已
經非常寬鬆了,「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或以無心跳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
程序」,你們規定5 分鐘就5 分鐘,10 分鐘就10 分鐘,我並沒有寫在法律裡面,然後「
及公告開放無心跳器官移植種類為之」。本席都尊重妳剛才講的,但是既然馬德里宣言說
要用法律定之,我們就把它寫在法律裡面,以後國外的學者專家或是醫界人士來台灣看到
我們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他會覺得我們的法律有和國際接軌,這樣不是很好嗎?
王副司長宗曦:腦死判定有一個規定的程序,因為它畢竟不是一個傳統的死亡判定。
田委員秋堇:那個程序也是你們在寫,對不對?
王副司長宗曦:對,但是……
田委員秋堇:我沒有寫怎麼樣才叫腦死判定,只有寫腦死判定或無心跳。
王副司長宗曦:對,但是無心跳判定這件事情,如果要一個規定的程序,我們究竟要規定
2 分鐘、5 分鐘還是10 分鐘?
田委員秋堇:對啊!所以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嘛!
王副司長宗曦:但是一旦規定下去,對一些個案來說,譬如2 分鐘可能就太少了。
田委員秋堇:對,所以我後面才說器官的種類也要訂在這裡面,妳不要告訴我乾脆什麼都
不規定,現在新的馬德里宣言就是要用法律規定,妳應該告訴我要怎麼修才不會對你們的
執行造成扞格、困擾或是阻礙。妳剛才說寫得很死,我說沒有,是「腦死判定或以無心跳
判定」,而且是依中央主管衛福部的規定程序來公告開放無心跳器官移植種類。
王副司長宗曦:無心跳判定就是我們傳統的死亡判定,本來器捐就是死亡才可以做。
田委員秋堇:沒有,我不在母法規定要怎麼判定,要讓你們自己去規定這個程序,這樣不
好嗎?
王副司長宗曦:基本上,無心跳就是傳統的死亡了,要去訂這個程序,還要去限制移植種
類……
田委員秋堇:你們本來就有程序,對不對?
王副司長宗曦:腦死是有程序。
田委員秋堇:那無心跳呢?
王副司長宗曦:因為腦死判定不是傳統的死亡判定方式。
田委員秋堇:妳剛才說在國際上有5 分鐘也有10 分鐘,對不對?那我們應該好好的來研
究,我知道有些器官放太久會開始損壞,要器官移植會來不及。
王副司長宗曦:無心跳判定其實就是我們傳統的死亡,如果死亡這件事情都要在法上定程
序來判定,在這個部分可能……
田委員秋堇:不然妳就乾脆說本席的立法說明是錯的,新的馬德里宣言沒有提到為了器官
移植的腦死和心跳死亡的定義要法律定之,那我們就不用討論;如果我的立法說明是對的
,那我們就一定要法律定之。我不在母法裡面做嚴格的規定,也不去討論幾分鐘,由你們
去做程序的規定,而且我要求公告開放無心跳器官移植的種類,這樣子在執行上有什麼困
難?
王副司長宗曦:登中的副執行長在現場,是不是請她提供實務面上的看法?
田委員秋堇:這個一定要用法律定之,妳可以說怎麼修改會比較好,但是妳不可以叫我不
要定。
主席:請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劉副執行長說明。
劉副執行長嘉琪: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無心跳的器官捐贈這部分,登中去年有邀請相關
的醫院專家一起開會討論,因為在國外的作法也有一些差距,大家在討論以後,認為這是
在病人過世之後才進行的捐贈,所以訂的是一個作業的指引,譬如這樣的情況是專門針對
非腦死的病人來進行。另外,國外有的是心跳停止2 分鐘後就可以進行摘取,有的則是
10 分鐘,考慮到器官的功能,我們台灣是參考美國的作法,採取折衷的方式訂5 分鐘,
如果要把它寫在法裡面,其實它和現行作業的差異並不是那麼大,差異就在這個病人不是
腦死的病人,他可能是其他的疾病,沒辦法通過腦死判定,只能等他死了沒有心跳才進行
這件事情,這和原本移植條例規定的病人死亡後捐贈是相符的。
田委員秋堇:對不起,妳這個東西又繞回原點,本席一直覺得我和你們的看法沒有不同,
只是怎麼樣把它寫在法律裡面。我已經講了,要有一個母法授權你們去訂定子法,新的馬
德里宣言也講得那麼清楚,一定要用法律定之,妳現在講了半天,證明我要寫這一條沒有
錯,而且不會干擾你們的執行。
劉副執行長嘉琪:委員現在是希望我們把執行的方式訂得比較清楚明確,然後公告。
田委員秋堇:妳是不是再看一下我的條文?第四條是「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
,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再者,「死亡以腦死判定或以
無心跳判定」所以這個有給你們彈性,我沒有說一定要無心跳或者一定要腦死,兩個都可
以,但什麼是腦死判定、什麼是無心跳判定,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規定的程序,而且
我要求你們應該公告開放無心跳器官移植的種類,就這樣子。你們以前是沒有法律就自己
去做,我現在用法律定之,你們就根據這個母法去做子法,讓你們更有法律的保障,也讓
我國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更符合國際的規定,這樣哪有什麼不好?怎麼會討論這麼久?
王副司長宗曦:謝謝委員,我知道您的好意,不過從我們的角度看起來正好是顛倒的,因
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分為死後捐贈和活體捐贈,死後捐贈當然一定要死亡判定了才可以走
這件事情,除非他是腦死,那就要腦死判定,所以只要無心跳就是死亡,就可以依法來做
這件事情,所以也是以法律定之。現在如果要在第四條寫死亡無心跳必須要按照程序,醫
界原來在做的東西全部要按照這個程序來訂,而且要公告開放為之,等於原來可以做的現
在要等到公告後才能夠從事,雖然實務面上可能……
田委員秋堇:你們不是說討論的結果是5 分鐘?你們自己都講5 分鐘了,這個還需要長篇
大論的討論嗎?
主席:這一條先保留,好不好?
田委員秋堇:英國和荷蘭都已經開始在推無心跳,占了器官捐贈的三分之二,成效非常好
。
主席:主席已經裁定本條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