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一下網路上的基本常識,若有錯誤只能請專業人士了。
檢察官處理案件流程,偵查->起訴->審判
在起訴之後才會有法官的第三公正裁判,來決定嫌疑人是否有罪
那麼在偵查階段呢?檢察官的做為有所謂的強制處分
而在這個階段有所謂的交保也就是具保
只要檢察官認為有羈押的原因但是沒有羈押的必要時
就不必向法官聲請羈押而自己裁定交保
在這個階段是沒有法官公正第三人介入的
那麼,問題來了。一個嫌疑人被裁定交保,以社會大眾的觀感會是如何?
可是這個交保的裁定有沒有問題,只能看檢察官的自由心證或XX傾向
但是嫌疑人在會的觀感裡己經先被貼上標籤了。
註:交保和保釋不同,保釋是指嫌疑人己被法官裁定羈押後所為之保釋
兩者的差別在於前者檢察官說了算,後者法官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