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被點名了,我想就我所知解釋一下。
還是要先說,這件事真的蠻複雜的,我不敢說自己全盤了解,有錯誤還請大家
指正。這一篇講三大訴求,是一個很好的切入點。
先說在前面,遠通能夠取得BOT,是因為他對收費員的轉置工作寫得很漂亮,包
括以下的承諾:
1.工作權保障5年
2.薪資保障和收費員時期一樣
3.福利適用勞基法
4.不更動工作地區
5.若另有計畫或無法適應自願離職,可領取5個月的轉職補償。
※ 引述《daidais (關鍵字)》之銘言:
: 這話題最近搭著選舉,頗熱門的
: 我就我所知道的、近期新聞露出、網路找到的整理一下
: 說在前頭,先問幾個問題
: 1.如果同事工作職位跟你一樣,但你22K,他35K,你感想?
: 2.如果你是收銀,主管要你人少時支援搬貨,但你同事卻說我只負責收銀,你感想?
: 3.你的工作(上課)地點是否有離家超過30公里?
: 收費員的三大訴求
: 1.年資補償:收費員分兩種聘僱方式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922/474347/
: A.人事費:屬於約聘人員
: B.通行費:屬於臨時人員
: 但這兩種都在94年按照年資發給離職儲金,現在收費員的"年資訴求"有一部分是說
: 當時是政府+自提各3.5%共7%,遠遠比不上勞退新制的基準,要補償
: 只是此例一開,那過去其他單位領3.5%的離職儲金的,是否也要抗爭?
: 於95年開始繳交勞退基金6%+6%,直到97年正式納入勞基法
: http://www.freeway.gov.tw/PDA/Publish.aspx?cnid=193&p=5741
: 因此,從97~103年共6年,依勞基法應發3個月,但政府發給7個月資遣費
年資的部分引發了很多的爭議,這幾天看大家的討論,反對這項訴求的理由大
部分是:他們就是約聘僱,何來年資可言?沒有錯,他們的確是約聘僱,應該是依
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但是這樣的雇用方式到底合不合
理?
之所以會有約聘僱,是因為有些工作是臨時性、專案性質等非長期的工作需要
,所以才有約聘僱,我們可以從《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2條來
看:
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所任工作係相當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五職等以下之臨時性工
作,而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為限,其範圍如左:
一、訂有期限之臨時性機關所需人員。
二、因辦理臨時新增業務,在新增員額未核定前所需人員。
三、因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性事務所需人員。
四、因辦理季節性或定期性簡易工作所需人員。
但是收費員一做就是十幾二十年的工作,為什麼可以用約僱?
而也如大家所知,這些約僱的勞工,並不適用對勞工來說最基本的《勞動基準
法》(直到2008年,臨時人員才被納入《勞基法》),所以沒有所謂的退休金、資
遣費等保障。但是究竟為什麼這些「勞動者」會不適用《勞動基準基法》?這真的
是一件合理的事情嗎?還是只是政府為了省錢,帶頭剝奪勞工的權益呢?
如果看到這裡,你仍覺得「啊他們就是約僱阿,沒有勞基法保障,沒有退休金
,本來就是這樣。」那我想我們接下來的討論會很難進行下去,我也會尊重你的想
法。但我不忍要說,這樣的想法,跟我們常聽到的「依法行政,謝謝指教」似乎有
幾分雷同?我們可以知道法規是怎樣規定的,但我們不能把法規當成至高無上的準
則,所以法規才會隨著時代變遷,是一直更迭的,不是嗎?我只是想說,如果討論
就在「啊就約僱咩」打住,那會是一件很可惜的事。
其實約聘雇人員到底要不要納入《勞基法》,應該不是一個全新的議題了,下
面有一些參考資料,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
不適勞基法 公家約聘工如棄兒(台灣立報)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10512
論政府約聘僱人員應否適用勞基法問題兼評人事行政局「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
僱改進方案」(國政評論)
http://www.npf.org.tw/post/1/1976
爭勞基法 爭退休金 公務機關約聘僱3千人上街頭(苦勞網)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3711
如果你願意先接受,這些收費員是應該被納入《勞基法》的,那我們繼續下去
討論何謂「年資」問題。
在勞退舊制的狀況下,每工作1年,可以領取2個月的退休金。
若被資遣:工作年資1年,可以領取1個月的資遣費。
在勞退新制的狀況下,每個月提撥薪水的6%到退休金帳戶。
若被資遣:工作年資1年,可以領取0.5個月的資遣費,最高領6個月。
由於收費員既不適用勞退舊制,也不適用勞退新制,所以他們什麼都沒有。但
是也知道,他們大半輩子都在這裡工作,退休金一定會成為問題。所以政府美其名
說要照顧他們,而在1995年設了一個「離職儲金」,每個月提撥薪水的3.5%進到離
職儲金帳戶。(在2005年勞退新制上路後,調整到6%)
所以收費員在爭取的,是他們的退休金,由於他們大多是在勞退舊制下開始工
作,我們這邊就用勞退舊制來算算算看。
假設一個收費員工作15年,月薪35000。
有《勞基法》保障:
35000(月薪)*15(年資)*2(月)=1050000
沒有《勞基法》保障,只有「離職儲金」:
35000(月薪)*0.035(提撥率)*12(月)*15(年)=220500
這當中將近5倍的差距,就是他們所要爭取的。為什麼明明就是勞工,卻不能
納入《勞基法》,和勞工朋友們一樣有退休金?
至於政府所發的7個月「慰助金」,是比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中的規
定(我們順便看一下,為什麼是用退休金來算式,而不是資遣費):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之日,從業人員不願隨同移轉者或因前項但書約定
未隨同移轉者,應辦理離職。其離職給與,應依勞動基準法退休金給與標
準給付,不受年齡與工作年資限制,並加發移轉時薪給標準六個月薪給及
一個月預告工資;其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得比照適用之。
但是法規規定的「加發」,最後也沒有「加發」,而只是把適用《勞基法》的
收費員的資遣費補足到7個月。
那為什麼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而且說了不適用勞基法的人也可以比
照辦理,收費員還是什麼都沒有?因為這個條例的細則第12條,這樣寫: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及第十二條所稱從業人員,指依法得適用退休、資遣規定之人員。但不包
括下列人員: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二、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三、定期勞動契約人員。
四、借調或兼職人員。
五、其他臨時人員。
這就是收費員和很多的約聘僱人員的現況,既不是公務員,也不是勞工。但收
費員們從來都沒有要求過要轉公務員,以前不是,現在沒有,以後也不會這麼要求
。他們只是想被當成一般的勞工看待,如此而已。
這些被政府的錯誤人事政策吃掉的年資,共15483年。
: 2.勞保投保級距:
: 投保級距按工資而定,工資就勞基法定義為"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 若今天接受轉置者,因工作所得是22K,那應該就是投保22K
: 遠通另有合約要求補足之金額,不算工作所得,且遠通非雇主,故不應算入工資
這部分大家吵得好像比較少,我就只提一點,在《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
定:
前項被資遣人員,如符合退休條件者,另按退休規定辦理;依第二項辦理
離職及依前項資遣者,有損失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補償其權
益損失;移轉民營時留用人員,如因改投勞保致損失公保原投保年資時,
應比照補償之;其他原有權益如受減損時,亦應予以補償。
但如果你還是堅持:啊他們就約僱啊。那...我真的也沒有辦法。
: 3.多元轉置
: 我想一開始跟一般HR在做招募一樣,有基本門檻、依門檻與要求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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