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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p0307 (pencil)
2014-11-26 13:28:191.媒體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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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新聞標題:
【更新】入監服刑還摸牢友鳥 判1年半
3.完整新聞內文:
(新增:宜蘭地院說法)
宜蘭一名陳姓男子今年5、6月期間,因案入監服刑,竟連續對兩名牢友摸鳥猥褻,還一度
逼迫口交,被害人不堪其擾,向獄方舉發,宜蘭地方法院判他處1年半有期徒刑。
陳姓男子(34歲)因案被判入宜蘭監獄服刑。今年3月間,他下工廠工作,結識同工廠的男
子阿明(化名)。5月7日,他趁午休期間,兩人在工廠工作桌休息時,竟伸手撫摸阿明的
生殖器,原在熟睡的阿明驚醒,連忙將陳男推開制止,但陳除成功摸鳥外,還強押阿明頭
部,一度強迫替他口交。
2天後下午4時許,陳男再趁阿明休息時,又把狼爪伸向阿明欲摸鳥得逞,阿明隨後將他推
開。今年6月,陳男被分配至另間牢房,認識同牢房的老王(化名),該月6日晚間9時許,
眾人正準備就寢,陳竟又故伎重施,伸手欲對老王摸鳥,老王及時閃避,但陳仍不放棄,
最後仍被他猥褻得逞。阿明及老王對陳男舉動不滿,事後向獄方主管反映,才揭發此事。
陳男先後對阿明及老王共3次猥褻行為,宜蘭地方法院審結,陳坦承6月間猥褻行為,而被
害人當時已將陳手撥開,也當場告誡,但陳仍執意再犯,違反被害人意願,已構成《刑法
》強制猥褻罪要件,故判陳1年6個月有期徒刑。
另針對五月間對阿明的2次猥褻行為,雖告訴人指證歷歷,但陳男否認,法官認定,該行為
為「趁其不備」,僅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為告訴乃論罪,需當事人提告,故公
訴不受理。(林泊志/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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