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acore07 (....)》之銘言:
: 好像最近幾年,台灣流行一股原本是合意性交,可是後來女生心情不爽,就告男生性侵的
: 風潮
: 很多女生告性侵後,經過檢察官或法官審理,才發現根本是合意性交,
: 那些男生都差點變性侵犯,
: 但是那些女生好像都沒有誣告罪之類的罪?
: 有亂告男生性侵,結果告的人(原告)都無罪的八卦嗎?
不要再相信女生可以亂告性侵的說法了
並不是有發生性關係後
就拿著這點說我真的被人性交了啊
我真的覺得有被男的強制
你檢察官不認為強制再下不起訴處分是另一回事
總之我沒有故意捏造害男的...
如果這種說法可以成立
那只要真的請個辣妹天天跟人上床(真的有發生性交)
再去哭哭告性侵就好
反正就算不起訴處分拿不到和解金也不用怕被反告誣告嘛...
如此一來不就等於合法讓檢察官法院當你仙人跳的工具
只要在法學資料檢索系統key一下誣告 性侵就可以找到相關有罪案例
比如臺北地院101年訴字第211號判決
(一審有罪判六個月,二審維持,因與男方和解,給予緩刑貳年)
誣告性侵重點不在有無性交
而是你明知道沒被強制性交還去害人家受刑事訴追
浪費司法資源跟害被害人名譽身心受損
被控性侵害哪管你有罪與否 一個人一生都會在陰影之下
以後再被亂告性侵 你心裡沒鬼的話請別再姑息養奸了
好好找律師搜集資料防禦外 也要反告對方誣告別讓其食髓知味再去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