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污案件
特偵組偵結:起訴被告林益世、沈若蘭、彭愛佳、沈煥章、沈煥瑶5人。(101年10月25日
)
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處林益世應執行徒刑7年4月併科罰金1,5
80萬元,其餘被告4人均無罪。(102年4月30日)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台灣高等法院原定103/12/19宣判
http://tph.judicial.gov.tw/newsDetail.asp?SEQNO=176841
卻莫名其妙改期到104/01/16!
請大家替法官想一個beyond reasonable doubt 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