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法務部對於婚姻平權法案的正式態度出來了

作者: Zeel (我本將心照明月)   2014-12-21 21:03:33
法務部書面意見 103年12月22日
主席、各位委員、 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 大院尤委員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
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
部分條文、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員
惠美等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謹分別報告如下:
壹、關於 大院尤委員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
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繼承
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員惠美等17人擬具
《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男女最低訂婚、結婚年齡部分
一、民法規定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本部基於:1、應國際公約之要求;2、符合我
國國家、民族之衛生健康;3、參考國外立法例,曾於100年擬具「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
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男女最低訂、結婚年齡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並經
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請 大院審議。是以,本部對於尤委員及王委員提案關於男女訂、
結婚年齡之修正意旨,認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及「消除對婦女一
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5條、第16條,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等國際公約
之要求。
二、惟 大院第7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0年10月31召開審查行政院、司法院會
銜函請審議「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會議,委員會決議不予審議,理
由大致如下:
(一)現行民法規定男性滿18歲、女性滿16歲之結婚年齡限制,讓女性得以選擇較早結婚,
非屬對女性之歧視,是所稱將男女結婚年齡規定一致係消除對女性之歧視,應非正確。
(二)將女性結婚年齡提高為18歲,係限制未滿18歲女性結婚之權利。
(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規定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19號一般
性意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6條規定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
會」第21號一般性建議,認為男女結婚年齡應為18歲,係僅供參考,仍應依各國國情不
同訂定男女結婚年齡。
三、關於尤委員、鄭委員及王委員所提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之版本,本部肯定
委員之用心良苦、立意良善。對此議題本部亦曾於103年3月21日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
團體召開研商「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修正事宜」會議。綜上,在禁止童婚之大原則下
,最低訂(結)婚年齡究應以幾歲為宜,在醫學、社會學等探討下,並無定論,應屬立法
形成空間。仍請 貴委員會斟酌 大院委員前次審查之決議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作妥
適之決議,本部予以尊重。
貳、關於尤委員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
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繼承編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同性婚姻部分
有關尤委員及鄭委員提案將同性婚姻納入民法之規範,可謂用心良苦,惟本部認為本議
題涉及我國國情及社會倫理架構,目前社會上仍存有諸多歧見與爭議,實不宜貿然修正
民法,允宜加強不同立場之溝通,減少對立,彼此尊重,並逐步保障同志之權益。關於
此部分本部意見如下:
一、本次尤委員及鄭委員所提之同性婚姻法案,容有不少爭議,將衝擊現有婚姻制度
(一)有違我國親屬人倫觀念
鄭委員之草案雖將民法親屬編、繼承編中舉凡相關條文用語之「夫妻」修正為「配偶」
、「父母」修正為「雙親」及「男女」用語刪除或修正為「雙方」,惟法律具有「普遍
性」,若為了保障同性伴侶之婚姻權益,逕將親屬編、繼承編中「男、女、夫、妻、父
、母」等兩性用語全部移除,與我國親屬人倫觀念嚴重不合,難以為大多數人民接受。
(二)違反親子關係之血統真實認定原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所闡述之婚姻制度,係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
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本草案使同性婚姻者亦適用婚生子女相關規定,惟
同性婚姻者在生理上既無生育婚生子女之可能,故本草案之規定,顯然與民法血統真實
原則有違,也衝擊現有婚姻制度,影響國家人口政策,既深且遠。
(三)影響身分繼承之順位及其應繼分
我國現行民法繼承之原則,係以配偶及血親繼承人為法定繼承人,在現行民法未承認同
性婚姻下,倘同性戀者未有子女,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父母,其遺產由父母均分;反之
,倘承認同性婚姻,其父母之應繼分即僅各為遺產之三分之一;又倘承認同性婚姻且共
同收養子女,其父母即完全喪失繼承權。
(四)須配合修正之法令甚多,影響層面甚廣
現行法律中採用「夫妻」、「父母」(含「祖父母、曾祖父母」)等用語,初步估計高達
109種法律,涉及條文計342條之多,相關法規命令更不勝其數,是類法規如均須配合同
性婚姻法案而修正其用語,牽連之法規甚多,影響層面廣泛。
二、同性婚姻法制化目前社會尚無共識,貿然立法恐造成社會對立
目前世界各國中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僅有16國。以法國為例,該國人民對於同性
婚姻合法化一直存有重大爭議,於去年1月間爆發近幾年來最大規模的示威遊行運動,數
十萬人走上街頭,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惟該國仍執意在同年5月強行通過同性婚姻法,
造成社會動盪不安。反觀我國,社會各界對於同性婚姻法制化亦存有正反不同之極端意見
,贊成與反對者立場截然對立,並且各自號召支持者走上街頭,顯見我國社會對此議題尚
無共識,仍有待彼此理性溝通。
由於同性婚姻法制化涉及婚姻制度、子女扶養、繼承、社會保險、醫療、合法居留權、領
取退休撫卹金或年金、人工生殖等層面,亦涉及心理學、醫學、宗教學、社會學等不同領
域之價值判斷,均需與社會大眾持續進行充分溝通,以尋求最大共識。
三、舉辦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後,反對意見甚多
本部為廣徵各界意見,彼此溝通,以凝聚對同性伴侶制度之共識,於102年至103年間,已
針對同性伴侶之權益保障議題,舉辦4場次「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邀集學
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政府機關,表達對於同性婚姻法制化,及如何立法保障同性伴
侶之法律上權益等問題之意見。
綜整上開座談會,與會者提出對於同性婚姻法制化相關疑慮之主要意見如下:
(一)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未必須制定專法或修正民法,宜回歸針對法律保護不足之處修正
相關規定。
(二)同性婚姻法制化在世界各國間,仍存有高度爭議,且涉及親子關係,應更趨謹慎,未
達成共識前,不應倉促立法,應再蒐集相關資料,並進行討論。
(三)從兒童與少年權益保護之角度,如在社會各界對此議題仍有高度意見衝突下,仍執意
立法,對兒童及少年之身心發展,恐有危害。
(四)同性婚姻者收養子女之妥適性,仍有相當之探討空間,蓋因子女對於環境沒有選擇權
,此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是否有遭受歧視及影響其性別認同之虞),值得審慎考量。再
者,有關同性婚姻者收養子女,對子女身心之影響,須長期觀察,此部分應先蒐集外國研
究報告,予以參考。
(五)法國1999年通過同居伴侶法(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PACS),該法通過後第
一年有很多同性伴侶辦理登記,但時至2007年,僅有3.5%之同性伴侶辦理登記,其餘均屬
異性伴侶。台灣多數民眾對於婚姻制度,仍維持傳統觀念,因此同性伴侶相關權益應以何
種方式保障,仍有待努力尋求最大共識。
四、相關機關應共同研商,逐步推展同性伴侶權益保障
(一)由於同性伴侶之權益保障,涉及相關機關之職掌及法令,非本部職掌所能涵蓋,為嘗
試溝通特定權益保障問題,本部曾於103年3月召開「現行架構下如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
會議,針對同性伴侶亟需解決之權益事項,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共同討論在現行法律制度
下,如何保障同性伴侶在賦稅、醫療同意、健保等權益之方式。
其中,在醫療手術同意權部分,關於同性伴侶簽署手術同意書之資格問題,依衛
生福利部說明,前行政院衛生署93年公告之「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
意指導原則」,已將同性伴侶列為得諮詢同意之範圍,故實務上若有醫療機構未確實落實
上開原則,請衛生福利部加強宣導;並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建立「醫療指定代理人」之法制
上可行作法。此外,亦請相關部會基於業管之專業,研議是否仍有其他可保障同性伴侶權
益之措施或作法。類此事例,各機關自得參酌作為推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之參考。
(二)本部尊重同性伴侶之選擇,亦認為應給予同性伴侶關懷重視,權益亦應保障,惟倉促
立法更容易產生問題,現階段沒有立即制定同性婚姻法制,並不能被解釋對同性伴侶之歧
視或忽略。為能逐步推動同志權益之保障,本部認為:
1、在同性伴侶法制化政策決定前,目前同性伴侶部分權益事項,依現行法律制度,已有
相關保障措施。例如現行民法規定下,同性戀者本即單獨收養子女;另有關醫療同意權,
同性伴侶亦得以關係人身分為之。
2、持續透過與相關民間團體溝通,了解同性伴侶權益之需求;同性伴侶或相關團體宜再
明確提出現行制度下之具體建議,以供機關研議可行之道,並減少社會歧見,而非泛言權
益未受保障,造成社會資源浪費與意見對立。
3、同性伴侶權益之保障,涉及諸多部會之不同職掌與法令,允宜由相關部會透過各種方
式,積極尋求保障其權益之對策。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正,謝謝。
作者: taotzu (╮(╯▽╰)╭ キタ━━)   2014-12-21 21:04:00
很好
作者: coon182 (微笑小空空♥)   2014-12-21 21:04:00
林娘堂表示欣慰
作者: silentence (小飛號:號:)   2014-12-21 21:05:00
翻譯:要修法很麻煩 洗洗睡
作者: tkfc5566 (tkfc5566)   2014-12-21 21:05:00
水哦…
作者: Hsiencheng (明日)   2014-12-21 21:05:00
作者: goodlisa123 (阿恰)   2014-12-21 21:06:00
沒共識個毛,民調早過半了,懶得修法想當米蟲就直說
作者: david213 (低調)   2014-12-21 21:07:00
翻譯精確
作者: modjo (Sammy Sammy Oi Oi )   2014-12-21 21:07:00
爛透 連髒話都懶得罵了
作者: rock123520 (甲霸呆先)   2014-12-21 21:08:00
==== 哪需要甚麼護家盟 行政院早就一堆護家委員了====
作者: h70575 (豆乳)   2014-12-21 21:09:00
作者: goodlisa123 (阿恰)   2014-12-21 21:09:00
law in shit
作者: roe1986630 (洛小龍)   2014-12-21 21:09:00
越這樣禁止 只會逼出更激烈的手段而已 等著看吧
作者: modjo (Sammy Sammy Oi Oi )   2014-12-21 21:09:00
總結 懶得做 不想改 不想坦
作者: cbstgb (你逆)   2014-12-21 21:11:00
沉默的大多數表示:
作者: hiokchi (連筱葳)   2014-12-21 21:11:00
作者: tofu (info圖)   2014-12-21 21:12:00
醫學兩個字也令人氣憤,暗示同性是疾病嗎
作者: wellwilling (海)   2014-12-21 21:17:00
乾脆廢掉法務部好了,反正只是國民黨養的鷹犬部門爽爽領高薪不用修法不用作事,法務部還真好幹跟第三方支付法一樣,垃圾政府一拖就是十年,反正就是
作者: blaz (開花大叔)   2014-12-21 21:21:00
法律不先保障又怎麼普及?用良心呼籲企業主一樣
作者: wellwilling (海)   2014-12-21 21:21:00
不能讓這些部長和公務員累到喔
作者: wanghong (pp)   2014-12-21 21:31:00
翻譯 不同意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12-21 21:34:00
good job 支持
作者: sali921 (千百年後誰還記得誰)   2014-12-21 21:44:00
爽 難得做了件對的事 同性戀本來就是"非正常"如果只會嗆聲要逼出更激烈手段 那跟北韓那群有啥不同
作者: ooox27 (凸凸)   2014-12-21 22:00:00
作者: likeus (Brand)   2014-12-21 22:07:00
去你的法務部 可以廢了
作者: binr (掰呢)   2014-12-21 22:14:00
馬的你娘堂= =
作者: kaet (ambrosia)   2014-12-21 22:14:00
法務部感覺就是在打官腔 只會說修法很麻煩 需要社會共識
作者: judgeGGININ   2014-12-21 22:18:00
goooooooood!!
作者: kaet (ambrosia)   2014-12-21 22:18:00
與其說政府反對同性婚姻 不如說政府怕事官僚見微知著 台灣今天會原地踏步也不意外了
作者: saul17 (阿堯)   2014-12-21 22:19:00
只能說法務部實在是...太保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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