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不是性器官 是哺育下一代 母愛的象徵
但是一般民眾卻視之為淫穢 禁止女性裸露
禁止男性隨意觸摸女性的奶並設下刑罰
表面上是在保護女性 實則是對女性的重大歧視
男女都有奶 只是大小不同
在女權主義高漲的今天
對於將奶歸於與性相關 而令摸奶成立性騷擾犯罪實在有悖於時代潮流
為廷自爆摸奶 引來眾人撻伐 可見多數民智未開
臺灣社會何不以此為契機
重新檢討摸奶是否真是罪大惡極 有必要以刑罰相繩??
真正的讓女性從傳統的禮教束縛中解放
取得與男性相等的自由 破除社會歧視 實現憲法第七條男女平等的意旨
有沒有摸奶除罪化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