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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長相俏麗的OL,今年初和友人到北市Q9 Lounge Bar參加聚會,酒酣耳熱之際,認識1
名黃姓男子,聚會結束後,女子因喝得爛醉,被黃男帶回住處,事後OL控告黃男從當天凌
晨2、3點到隔天中午12點,在約10個小時內,性侵她10次,還指黃男趁她沐浴時,手抹沐
浴乳指姦她。
檢方開庭時,黃男喊冤說,當天在夜店與女子相談甚歡,聚會結束後,他問女子:「要不
要回我家?」女子沉默沒答腔,他以為女子答應,便帶她回家,他坦承雙方發生關係,但
堅稱是你情我願,他並說自己沒那麼厲害,當晚嘿咻次數只有3次,並非女子指控的10次
,也沒指姦。
不僅如此,黃男說,隔天上午他還帶女子外出和他的友人吃早餐,事後女子又跟他回家,
若是性侵,為何女子不向他人求救或乘機逃跑?
檢察官調閱黃男住處大樓監視器,發現黃男於案發隔天與女子外出時,雙方在電梯內還不
斷交談,且女子看來神色從容,事後又再返回黃男住處,與一般人遭性侵應會害怕的狀況
不同,當天與女子、黃男共進早餐的友人也證稱,女子在席間有說有笑,不像被性侵。
再加上女子也坦承自己另有男友,檢察官不排除女子可能是擔心劈腿被男友發現才提告,
今以證據不足為由,將黃男不起訴。(賴又嘉/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