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此篇問卦,
似乎找不到民意代表亮票被判刑的先例
如果亮票屬於違法,為何沒有人因此受到法律處罰?
又,如果在謠言盛囂塵上之際,為了證明自己清白而亮票
也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辜負選民所託而亮票
亮票與不亮票哪一邊才有政治或道德正當性?
總之,議長選舉採秘密投票本身不就很奇怪嗎?
議員代表民意,
怎麼可以讓公民無法得知自己議員的作為是否有無違背他們的期待
這規定是誰訂的阿??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這問題爭點在於是否觸犯刑法洩漏國防機密以外秘密罪
: 目前實務見解分歧,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2167號判決認為該當
: 但是最新的確定判決認為不該當
: 理由是法官認為這是議會內部的議事程序,與行使公權力無涉
: 也有學者(林山田)認為亮票課以洩漏秘密罪違法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 也有反對意見者(陳樸生)
: 總之實務沒有定論,億元也樂得遊走法律邊緣